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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商标法中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总结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原《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20145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文将对比原《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变化进行梳理总结,具体如下图所示:

 

新法下的撤销理由

新法下的撤销方式

旧法下的撤销理由

旧法下的撤销方式

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依职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评委依申请)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评委依申请)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依职权)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依职权/申请)

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

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

自行改变注册人地址

自行改变注册人地址

自行改变其他注册事项

自行改变其他注册事项

(删除)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新增)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依申请)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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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于以上变化,我们分析如下:

(一)撤销理由

1.将商标争议撤销修改为无效宣告制度

争议撤销和商标管理程序中的撤销在含义、要件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是不同的,旧法对争议制度使用了多个概念,包括争议、撤销等,使其与商标管理程序中的撤销产生混同,这一修改主要是针对旧法对商标争议制度的定性不够清晰而作出。

2.删除了因商品质量问题引起撤销的规定

商标与商品具有相对独立性,各自拥有一套不同的管理制度,不宜相互牵连,因此新法删除了因商品质量问题可以撤销注册商标的这一规定。

3.删除了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引起撤销的规定

商标权属于私权,当事人有权对于自己的商标进行处分,转让的核准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只有在私权的处分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时,公权力才能予以干涉,因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转让未经核准,直接导致商标权的丧失。

<!--[if !supportLists]-->4.<!--[endif]-->增加了因使用不当退化为通用名称而撤销的情形

在新法的规定下,对于已成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可以选择以下2种方式予以撤销:一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理由是因不当使用而导致丧失显著性;一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理由是注册商标本身就缺乏显著性而应当宣告无效。

5.撤三将“没有正当理由”明确写进法条

根据新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提撤三的抗辩理由有:1)有实际使用;2)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而要通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商标则必须两者都满足才能撤销。

(二)撤销方式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注册事项的

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注册事项而引起的撤销,属于依职权的撤销,管辖机构为商标局,其撤销方式的变化有:

1)将旧法中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改为地方工商局,增加了地方工商局对企业规范使用商标的管理权限,各地企业在使用商标时应当更加谨慎。

2)将旧法中责令限期改正与撤销注册商标并存的方式,改为责令限期改正是商标局主动撤销商标的前置程序。但对于未按期改正的,如何从地方工商局通报至商标局撤销的程序未进行明确规定。

2.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if !vml]-->

因成为商品通用名称而引起的撤销,属于依申请的撤销,申请主体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管辖机构为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if !vml]-->
<!--[endif]-->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申请撤销时申请人需附送证据材料,即申请人对申请撤销的商标构成通用名称负有一定的举证义务。

<!--[if !supportLists]-->3.<!--[endif]-->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对于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引起的撤销,原《商标法》规定的是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而新法明确不再责令限期改正而是直接撤销注册。

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引起的撤销,属于依申请的撤销,申请主体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管辖机构为商标局,申请时仅需说明有关情况,申请人没有举证义务,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时间要求,即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if !supportLists]-->(三)<!--[endif]-->撤销复审

<!--[if !supportLists]-->1.<!--[endif]-->新法将旧法中有权撤销注册商标的机构包括商标局和商评委改为仅仅为商标局,对于商标局的撤销和不撤销决定规定可以向商评委提起复审,对商评委的撤销或不撤销决定可以向法院诉讼。

<!--[if !supportLists]-->2.<!--[endif]-->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商评委对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为:应当针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和当事人申请复审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审理。

<!--[if !supportLists]-->(四)<!--[endif]-->撤销后果

<!--[if !supportLists]-->1. <!--[endif]-->撤销生效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不复审或不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if !supportLists]-->2. <!--[endif]-->撤销效力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if !supportLists]-->3. <!--[endif]-->部分撤销

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对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予以撤销。

<!--[if !supportLists]-->4. <!--[endif]-->后续注册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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