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明商标注册的常见问题解答
近日,有较多企业咨询证明商标的注册事宜,对于注册商标中的这种特殊类型,证明商标的注册较普通商标有许多不同之处。如何正确理解和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呢?本期我们特别邀请了超凡法律部经理、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杨明,为大家解答证明商标注册的相关问题。
什么是证明商标?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比如被誉为“川菜之魂”的“郫县豆瓣”,就是郫县豆瓣工业协会注册的证明商标,该商标注册在协会名义下,“郫县豆瓣”商标代表着特有的产品品质,众多“郫县豆瓣”产品的生产企业,比如较为知名的丹丹、娟城等,皆通过《郫县豆瓣证明商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地使用“郫县豆瓣”证明商标,而不符合上述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则没有权利使用“郫县豆瓣”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与一般商标有什么不同?
(1)功能不同: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特定经营者。
(2)注册主体不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或自然人。
(3)申请注册提交的资料不同: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使用方面的规定不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则可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许可他人使用的手续不同: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应签订许可协议,并可以向商标局办理许可备案。
如何决定是申请注册证明商标还是普通商标呢?
首先要看申请商标的目的。普通商标的功能主要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而证明商标主要是为了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
其次要看申请商标的主体。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要求是对商品和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比如“辽阳大米”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是“辽阳市农副产品协会”,“讷河大米”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是“讷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普通商标的申请主体只要是自然人或者企业法人单位均可。
申请证明商标需符合哪些最基本的条件?
首先,申请主体应该是对商品和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证明商标时需要由申请人提供自身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证据材料,如果是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
其次,需要提供证明商标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如“芮城县果业发展中心”申请“芮城苹果”的证明商标,就需要由山西县芮城县人民政府或者当地水果主管部门的授权文件。
再次,在申请证明商标需要提供有关该证明商标的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该产品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这些材料主要体现在当地的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资料当中。
有企业想申请“都江堰猕猴桃”证明商标,但发现在先有“都江堰”普通商标申请注册在猕猴桃商品上,那客户如果再申请上述证明商标,是否会因此被驳回呢?
通常情况下会被驳回,但可通过行政诉讼全力争取。目前商标局及商评委的主流观点认为证明商标在审查时要考虑在先普通商标的权利,因此在先有相同的普通商标存在的情况下,在后申请证明商标将容易被驳回。但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第二部分“地理标志的认定与保护问题”第5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普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北京高院的观点与商标局、商评委有不同之处,因此如果遭遇类似情况,可考虑通过行政诉讼全力争取。
地理标志与证明商标有什么区别?
从定义上说,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方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一地区,并且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存在关联的标志。地理标志与证明商标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两者实际上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我国现行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采取的是“商标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模式。在我国,目前共有三个行政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通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法律注册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以登记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和管理。其中,由于商标局是以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其法律地位较为稳定并具有排他性,所以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更加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