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法院提醒零售商应依法经营
3月13日下午,桐乡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商标侵权案。然而到了开庭时间,被告某副食品商店经营者张某迟迟没有到庭应诉,法院依法判决其赔偿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据悉,2014年2月,桐乡工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桐乡市区与濮院、石门等镇(街道)城乡接合部的一些零售超市内,有售卖假冒商标的“美的”电器。后经查证,工商部门对涉事的12家零售商作出没收销售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2015年1月,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又将此案诉至桐乡法院,以侵犯“美的”公司商标权益为由,要求12家零售商对其作出赔偿。日前,通过诉前调解,12起案件中有11起达成了调解协议。13日下午,桐乡法院对余下1起被告缺席的案件进行了判决。 记者从桐乡法院了解到,近年来,该院审理了不少商标侵权案件。这类案件中,小型零售经营者侵犯大品牌商标权益的情况较为普遍。据统计,2013年至今,桐乡法院共审理与消费者权益相关案件119起,涉案标的600余万元,其中商标侵权案件69起,占总数近6成。桐乡法院民三庭庭长陈勇介绍,除了昨天未到庭应诉的被告张某,还有多次商标侵权的“累犯”。在法院受理的12起商标侵权案中,被告刘某就是其中一例。 2012年,刘某曾因在自己经营的超市里售卖“红双喜”和“DHS”字样的商品被起诉。然而,几年过去了,刘某依然在自己的零售超市内售卖“假冒商标”产品,并又一次被正牌卖家起诉至桐乡法院,并作出了赔偿。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为何刘某没能吸取上一次的教训呢? 办案法官分析,除了存在侥幸心理以外,零售超市经营者品牌意识和法律意识欠缺是这类案件频发的主因。昨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桐乡法院提醒各经营者应做到依法经营。如因贪图蝇头小利,购入一些存在侵权可能的货品,不仅会被行政部门处罚,甚至还会涉及刑事处罚。其次,如因商标侵权被起诉,应该积极应诉。不应诉代表放弃证明自己清白的机会。在经营中,应当注重证据保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销售不知道是商标侵权的商品,如果能够举证(发票、负责人签字的购货、收货凭证等),证明自己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