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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东川王某因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商品被批捕

  正义网云南11月13日电(通讯员 王焱 刘发双)近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名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嫌疑人,此类案件在该区尚属首例。

  2008年2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东川区注册成立“福星酒业经营部”,其为法人代表,主要经营酒类、香烟等,经营过程中于2008年9月4日被东川区工商局查获假冒茅台酒8瓶,被东川区工商局行政处罚。2012年7月4日,东川区工商局与贵州茅台、泸州老窖、四川剑南春酒厂公司联合打假,查获福星酒业经营部涉嫌销售以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茅台系列酒164瓶、国窖1573酒11瓶、剑南春酒12瓶,共计187瓶,价值38万余元。

  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王某店内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种高档名酒,虽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通过此案的办理,区检察院将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依法行政与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活动,推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强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特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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