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标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主体发生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后者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只是注册人的名称、住址等发生了变化。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要注意以下问题:商标转让所转让的是商标权,这里的商标权包括商标的使用权和商标的禁用权。
1,商标转让必须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才受法律保护,否则视为无效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明确协议转让注册商标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也就是说,不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按有关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有关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即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商品或是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2,商标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商标转让人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应该是该商标所有人用于防御的一系列商标,这些商标和欲转让的商标是相似的,如果不一并转让,在商标使用时就可能出现市场上出现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出现类似商标的情况,使消费者出现混淆和误购,与商标权的基本要件不符。
3,商标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商标转让是一个商标的整体转让,该商标指定保护的产品应全部包括在内,不允许只转让部分商品,因为可能会出现类似的产品上出现相同商标的情况,与商标法的基本要求不符。
4,用于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5,商标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方。商标被许可人属于善意使用的第三方,转让商标可能会对该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不同意转让。
6,在商标实务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最好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后提交商标局审核。
7,商标转让前最好进行商标价值评估,更好的确定双方都认可的转让价值。
8,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也可以转让。
9,受让人为自然人的,需注意的问题同自然人申请商标。
二、商标转让合同
商标转让合同是商标转让人将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让渡给商标受让人而缔结的协议。商标转让合同自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日成立,一般也自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之日生效,除非当事人有另外的约定。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标转让需要商标局的核准,所以商标转让的完成应该是商标局核准之日起正式转让,商标的权属正式让渡,受让人正式享有商标权。
有关商标转让合同,要注意一下问题:
1,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合同具备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此规定并未指出商标转让合同必须是要式合同,转让人和受让人有时候是口头约定,有时候是签订书面合同,都是可以的。但是在商标实践中,一般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该合同最好经过公证处公证后汇同转让申请书一并提交商标局。
2,商标专用权何时转移? 商标转让合同在和合同签订时即成立生效或者双方约定生效时间。而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标转让需要商标局的核准,所以专用权的转移应在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后正式转移。
三、有关无偿转让的问题 在商标转让实务中,有时候会出现无偿转让的情况。商标转让人将商标转让给受让人,但是商标转让人并没有获得任何对价,或者有的商标转让合同明确约定商标转让是免费的。
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商标权的无偿转让其实从法律上分析应该是一种赠与行为,这种商标转让合同应该属于赠与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很显然赠与合同中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商标权当然不能例外,并且受赠人获得财产是无偿,即是无需支付对价的。所以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就是,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如上所述,商标权的转移时间应当是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之日。这样商标赠与合同自签订至商标转让公告之间大约还有较长的时间,而在此期间商标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由于很多当事人对商标作为财产权的认识不够充分,很多当事人之间签订商标转让合同随意性非常大,经常不约定对价或者直接明示无偿,如此一来商标受赠人面临的法律风险非常大。所以慎重起见,商标转让合同应当约定有明确的对价。如果是无偿转让,最好签订“赠与合同”。 四、商标转让的风险
1,一个商标两次转让,商标转让人与第一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之后,隐瞒上述事实又与第二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从合同的角度分析,首先第一个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个合同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由于商标转让人向商标受让人隐瞒了已与他人在先缔结商标转让合同的事实),如果第二个商标受让人知道商标转让人所隐瞒的事实后,并不行使撤销权,则第二个商标转让合同也有效。对此,第一个商标受让人有权要求商标转让人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义务,如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而第二个商标受让人只能要求商标转让人承担不能履行商标转让的违约责任。
2,待转让的商标已经设置了负担,有的准备转让的商标已经被商标权利人设置了质押、或者已经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标局备案登记)、或者已经被其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等,上述负担会严重影响到商标的顺利转让。例如,关于“奥妮”商标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即如此。本案中,广州立白公司花费巨资受让取得了“奥妮”商标,但是确没有注意到之前“奥妮”商标权利人已经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了香港一家公司,并且这种许可已经备案。如此,则对于“奥妮”商标究竟应当由谁来使用出现纷争。其实如果广州立白公司在受让“奥妮”商标之前,进行商标的查询,就比较容易发现准备买入的“奥妮”商标是否已设置了负担,从而为其是否买入或者是否以如此高的价钱买入提供参考。正是由于缺失了上述查询,所以才导致出现大的纷争。
3,待转让的商标已经到期而未续展的,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之前,一定要查询确认该商标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在注册证上有注明。如果该商标正处于续展期或者宽展期,则要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办理续展的义务。如果该商标已经过了宽展期,就不能再要了,千万不能马虎了事,从而导致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