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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工商局查处一起“汾江”商标侵权案
日前,广西玉林市工商局中药材与工业品市场管理分局查处一起因侵犯“汾江”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对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的管型照明卤钨灯353支,并作出行政处罚。
2014年12月29日,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药材与工业品市场管理分局接到厂家打假人员举报:位于玉林市某铺面涉嫌经营假冒外包装的商标为“汾江”管型照明卤钨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药材与工业品市场管理分局接到举报后进行了检查,并于2015年1月9日经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孔某在2014年10月中旬从其他人购进一批外包装的商标为“汾江”管型照明卤钨灯,购进数量8盒,50支/盒,合计有400支,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47支,违法经营额为1400元。“汾江”商标系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982341号。经商标注册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了当事人销售的外包装的商标“汾江”管型照明卤钨灯不是商标注册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是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汾江”的侵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林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353支管型照明卤钨灯,并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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