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某公司假冒“”镇江陈醋”协会商标获判
为图个好销路,竟在产品包装上凸出使用知名的原产地证明商标。近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镇江市醋业协会诉被告南昌市恒玲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处被告公司赔偿原告镇江醋协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据介绍,2007年5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镇江醋协获得“镇江陈醋”商标专用权。2011年6月22日,新建县工商局对被告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扣押了该公司的32箱标有“恒玲”牌“镇江工艺陈醋”的醋,予以销毁,并对该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后原告以被告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法院上诉。
被告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侵害镇江陈醋商标权,其生产的陈醋标明了“恒玲”商标,虽写了镇江陈醋四个字,但注明只是工艺,且仅生产不到100箱陈醋产品,工商部门已全部销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司并未获得收益。
由于原告镇江醋协没有提供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亦未提供被告恒玲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的证据。因此,法院综合原告镇江醋协对该商标的取得时间、知名度、实际使用情况和被告公司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范围及后果等情节,以及原告镇江醋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镇江醋协经济损失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镇江醋协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镇江陈醋”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镇江陈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被告公司在其生产的“恒玲”牌醋产品上使用“镇江工艺陈醋”字样,其虽辩称该醋产品使用的“恒玲”牌商标,仅表明使用了镇江工艺酿制,但该商品使用“恒玲”字体较小,而使用“镇江陈醋”的文字标志相对凸出,且文字部分的字体、外形、读音和含义在人们的头脑中产生的观念和印象足以影响人们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因此,被告公司生产的“恒玲”牌“镇江工艺陈醋”商品侵害了原告镇江醋协的商标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