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础百科 >> 基础知识 >>商标基础知识解答商标(精华帖)
详细内容

商标基础知识解答商标(精华帖)

商标就是通常说的“牌子”,它是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社团、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地理标志就是所标示的产品具有某种与其他地方同类产品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是由生产这些产品的地域所具有的独特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1)专用使用权。指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禁止权。指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1)企业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2)有利于参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

(3)便于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

(4)注册商标是企业无形资产的有效载体。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

(1)自愿注册原则。

(2)申请在先原则。

(3)诚实守信原则。

(1)确定申请注册的途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或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确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包括商标中文、英文、拼音的确定及商标图形的设计等。

出口外向型企业及所有有海外发展计划的企业都应提前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单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另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单一国家商标注册:按巴黎公约或双边贸易协议或对等原则,申请人单独向某一国家提出注册申请。

马德里国际注册: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同时向部分或全部成员国提出注册申请。

(1)申请手续简单。申请手续简单,申请人向本国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即可在指定的多个国家注册,后期变更、续展等手续也可以通过这个程序得以实现。

(2)申请费用较低。注册费用大大低于单一国家注册的费用,并且申请的国家越多,费用越省。

(3)有确定的审查期限。对各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有审查上的时间限制,即在收到国际注册申请通知之日起12个月或18个月的驳回期限,在规定期限内未驳回,该申请视为核准。

(1)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

(2)需要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

(1)注册人名义变更。仅指商标注册人的姓名或名称改变。

(2)注册人地址变更。

(3)删减核定使用商品或核定服务范围。

(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或集体成员名单变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办理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注册商标上一次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1)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注销商标。

(2)在法律规定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未办理续展手续的。

(1)注册商标被注销一年内,国家商标局对任何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均不予核准,所以注销一年内商标仍能使用,但不能标注注册标记。

(2)立即重新申请商标注册,避免被别人抢先申请、注册。

(3)若他人抢先申请,并已初审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提起商标异议。

(4)如果注销一年后商标被别人注册,则不能再使用此商标。但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人恶意抢注的,可以提请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1)商标注册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且不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改正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

(3)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鲜明的商标个性、过硬的产品质量、良好的企业信用、丰富的品牌文化、多样的营销传播、不断的品牌创新、有效的公关策略等。

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

商标运用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行使商标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1)广大企业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市场开拓能力。

(2)是企业联合起来做大做强的桥梁和纽带,是企业实现扩张的重要手段。

(3)能使资产增值产生裂变效应。

(1)商标许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合同,依法将自己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2)商标投资:指商标注册人以商标专用权作价出资,作为创办或合办企业的注册资本。

(3)商标质押:指商标注册人以其合法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4)商标转让:指商标注册人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

(1)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注册商标有效。

(2)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内许可他人使用。

(3)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4)在法定时间内到商标局办理许可备案。

(5)被许可对象应选择信誉高、管理规范的企业。

(1)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商品数量和使用范围内使用商标。

(3)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标识使用,不随意改变注册商标标识。

(4)产品上要依法标注被许可人企业名称及地址。

(5)除许可人特别授权,不得再许可其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商标保护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和商标注册人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商标侵权和商标犯罪的行为,从而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1)注册保护。

(2)规范使用。

        (3)严格管理。

(4)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5)开展商标监测。

(6)提起商标异议或争议。

(7)申请宣告他人注册商标无效。

(1)行政认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过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商标侵权案件中,可以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保护。

(2)司法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1)提起商标异议。

(2)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3)提起行政诉讼。

(4)协商解决。

(5)及时注册。

(1)民事责任: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2)行政责任:工商、海关等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对侵权人进行罚款、没收或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工具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侵权行为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实现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筑梦,创新驱动不可或缺;圆梦,知识产权必不可少。商标,作为一项重要知识产权,在过去30多年里为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护航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未来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也必将为企业创新成果提供更加有力保护,必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促进创新型经济发展。

  • 电话直呼

    • 0871-65178921
    • 13888395921
    • 商标注册 :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 商品条码办理 :
    • 专利申请 :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 工商注册代理 :
    • QS/ISO管理认证 :
    • 软件评测 :
    • 起名设计 :
    • 代理记帐 :
  • 智慧星首席客服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