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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火热背后的版权之争

随着近年来我国演艺事业的发展,演艺行业相关的作品登记、质权登记和合同备案登记的数量增长迅速。不过,戏剧作品的桥段被人模仿、小品内容高度雷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演出机构、创作者和表演者也多因版权归属不明出现意见不和。

演艺版权到底涉及到哪些问题?近日,在中国版权服务年会举行的演艺版权研讨会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指出,演艺不是规范的法律语言,可以理解为表演艺术。如果将其放在著作权法律语境下阐释,就是围绕着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开展的演艺活动。演艺范围比较广泛,涉及到权利和义务、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归属、权利的行使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内容非常丰富。

演艺作品如何登记?

对于话剧等剧组创作者而言,面对自己创作的戏剧作品,首先遇到的是戏剧剧本和戏剧表演能不能得到版权保护,如何进行版权保护的问题。

对此,王自强介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也就是说,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戏剧作品指的是属于文字作品的戏剧剧本。但理论界却有不同认识。公认的艺术理论认为,戏剧是指以舞台的演出形式而存在的综合艺术。如果仅仅将戏剧作品定义为文字作品,那么除了剧本创作者之外的表演者、导演等都无法享有著作权上的权利。因此,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修订试图将戏剧作品进行重新定义。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副主任张辉介绍,戏剧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一般是将其剧本进行文字作品登记。至于整台演出,需要将其涉及到的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一一分解进行版权登记,或是将其整台演出录音录像后作为视听作品进行登记。其中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录像录音制作权。

演艺作品归谁所有?

作品创作者享有著作权本无可非议,但话剧、小品等演艺作品中,创作者往往是源于职务创作或者接受委托而作,这就使得其归属问题更加复杂。

王自强介绍,一般情况下,职务创作的权利归作者,但是单位有优先使用权,职务创作完成两年内,作者授权他人以相同使用方式使用作品,必须经过单位同意。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对此进行了细微调整:职务作品首先由单位和个人进行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的权利归属不明的情况,则职务创作的权利归作者,单位可以免费使用,并享有两年的使用权。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体现了双方协商的自治原则。至于委托创作作品,由合同约定其版权归属,若没有约定,那么权利归作者,委托人在他的委托范围内,可以使用作品。

此外,修法草案增加了职务表演的规定。草案规定,表演者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这种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由演出单位和表演者进行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职务表演的权利归表演者享有。但集体性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而表演者享有署名权,单位应该根据表演者的表演数量和质量对表演者进行奖励,以保证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记者 刘 仁 实习记者 晏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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