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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苏州十大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近10年来,我市得月楼、迪欧咖啡、隆力奇、常熟开关厂、永鼎集团等一批企业都卷入了知识产权维权纠纷。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并点评了我市企业“十大维权案例”,提醒企业加强法律意识,遇上法律难题应主动应对,并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及时解决。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人应为所在单位

  泰怡凯(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宜洁电器有限公司、程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程某在泰怡凯公司工作期间,负责ZW0409型太空车卧式旋风吸尘器及ZW0409A型卧式真空吸尘器的设计、试产及产品说明书的编制等工作。2006年4月30日,程某正式从泰怡凯公司离职。2006年11月30日,被告宜洁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第200610098115.4号名称为“真空吸尘器的灰尘分离装置”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程某。2007年5月30日,该专利被公开。泰怡凯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专利申请权归泰怡凯公司所有。法院判决:该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泰怡凯公司所有。

  维权启示:

  本案中,程某在泰怡凯公司具体负责和从事涉案专利技术的设计开发,属于履行本单位的任务,其在离职后不满一年即以该技术申请专利,依法应认定专利申请人为泰怡凯公司。

  产品的包装装潢可以多渠道保护

  江苏隆力奇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波达佩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隆力奇集团公司生产的“隆力奇”30g蛇油膏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知悉。江阴市波达佩公司在市场上销售“显宝”30g蛇油膏,与“隆力奇”30g蛇油膏相比,除所标明的“显宝”图案、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号码不同外,正面绿黄相间的长方形图案、“蛇油膏”三个大字、“珍贵蛇油”、“滋润呵护”等文字的字体和字号都相同,产品介绍文字也相类似,且这些图案及文字的排列、分布组合整体上也没有差别。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波达佩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库存的与“隆力奇”30g蛇油膏包装装潢相近似的“显宝”30g蛇油膏。

  维权启示:

  商品的包装、装潢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加以保护,如果没有通过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进行保护,只要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市场上能够发挥识别商品作用的,则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保护。

  权利人要严防研发人员泄露商业秘密

  苏州格瑞特格栅有限公司与周卫东、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1999年7月开始,格瑞特公司开发专用于海洋石油平台的酚醛树脂格栅产品,在国内首次研制出满足产品高强度要求的结构形式及独特的产品配方,还在国内首次形成了生产酚醛树脂格栅的拉挤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并且专门研制了用于产品耐高温力学性能检测的设备。

  周卫东曾是格瑞特公司职员,参与了产品研制的全过程。2001年4月,周卫东辞职后到浙江上风公司工作,并使用了其在格瑞特公司掌握的技术,生产与格瑞特公司相同的产品。

  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协议:1、浙江上风公司及周卫东确认不再使用涉案酚醛格栅各项信息(不含公有信息),并承诺不向案外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2、浙江上风公司及周卫东愿意一次性支付格瑞特公司16万元。

  维权启示:

  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如采取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应完善保密措施,重点是加强对研发人员的管理,必要时应签订协议明确保密内容、期限,避免研发人员跳槽泄密。

  企业提起不侵权之诉,解除后顾之忧

  张家港市德顺机械有限公司与杜某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杜某是“任意组合自动叠层套膜封口热收缩包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08年1月, 他状告德顺公司生产的全自动条烟收缩包装机侵犯他的专利,后撤诉。2008年5月,德顺公司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法院判决:确认德顺公司制造、销售的热收缩包装机不构成对杜某专利的侵权。

  维权启示: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一种新型案件。本案中,德顺公司为消除是否侵犯杜某专利权的不确定状态,主动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通过判决解决了后顾之忧。

  驰名商标可以跨商品类别获得保护

  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万事通开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永鼎公司销售的通讯电缆、光缆遍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永鼎YONGDING”商标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03年8月,万事通公司向某公司销售“永鼎”牌油浸式开关50台,包装上突出使用“永鼎”文字标识进行销售,使相关公众误认该产品为永鼎公司所生产或与永鼎公司存在某种联系。

  法院判决:万事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永鼎”标识。

  维权启示:

  认定驰名商标后,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能突出使用

  苏州市得月楼餐饮有限公司与小小得月楼菜馆等商标侵权案1998年7月21日,得月楼公司前身苏州市得月楼菜馆注册了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餐馆、备办宴席”的“小小得月楼”商标,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18年7月20日。

  小小得月楼菜馆成立于1986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为:自营、服务:饭菜、卤菜、点心、冷饮、酒。小小得月楼菜馆在经营过程中,在其门头店招、悬挂灯笼及门窗玻璃上均单独且突出标注了“小小得月楼”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得月楼公司依法享有“小小得月楼”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保护。基于历史原因,小小得月楼菜馆的企业名称依法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遂判决:被告小小得月楼菜馆、园外楼公司立即停止在小小得月楼菜馆的门头店招、悬挂灯笼、门窗玻璃等商业标识中侵犯“小小得月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维权启示:

  小小得月楼菜馆的企业名称全称为“苏州市园外楼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小小得月楼菜馆”,在实际标注过程中并未规范标注全称,而是仅仅将“小小得月楼”作为服务来源的标识,该使用方式应当认定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突出标注的行为,符合了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证据保全是知识产权诉讼的有力武器

  苏州星恒电源有限公司与黄山市赛力特电源制造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案

  星恒公司是“一种锂电池的包膜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创盛厂于2007年12月20日接受赛力特公司订货,加工定作叠片机加工件及组装2台。张继宏原为星恒公司职工,为星恒公司ZL200520075843.4实用新型专利设计人之一,离职后任职于赛力特公司,负责赛力特公司向创盛厂加工定作叠片机,侵犯星恒公司所有的ZL200520075843.4号实用新型专利。

  法院判决:被告赛力特公司、创盛厂立即停止制造加工叠片机侵权行为;销毁涉案创盛厂为赛力特公司定作加工的侵权叠片机2台。

  维权启示:

  本案中,苏州星恒电源有限公司发现侵权事实后,依法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对被告正在生产的侵权证据予以及时固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权利人要及时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

  苏州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玉珍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

  迪欧公司通过多年经营,在全国各地拥有近两百家连锁店,上海连锁经营协会授权“2005最具影响力特许品牌”的证书,“迪欧”品牌具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2004年8月,朱玉珍在吴江市松陵镇迪欧咖啡店旁边开办了吴江市松陵镇迪欧商务宾馆,外墙面上端装饰有“迪欧宾馆”霓虹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玉珍在“迪欧咖啡”吴江松陵镇加盟店相邻店面开办宾馆,选择“迪欧”作为其商号并名为“迪欧宾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遂判决被告朱玉珍立即停止对“迪欧”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在其涉案服务业经营中不得突出使用“迪欧”字样。

  维权启示:

  在本案诉讼期间,迪欧咖啡在全国发起多桩类似维权案件,均成功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为“迪欧咖啡”创建驰名商标积累了良好的司法保护纪录。

  侵权产品使用者提供合同和发票可免于赔偿

  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三和纺织助剂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绿洲公司的“BGL”染料产品是一种染料混合物,发明专利于2006年5月24日授权公告。而杭州三和公司销售了品名为ACID NAVY BGL的染料产品,染料粉剂在酸性染料组分数、组分结构、组分比例等方面的技术特征与绿洲公司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绿洲公司发现,飞豪公司和昌久公司使用的染料产品均来自杭州三和公司,但昌久公司无法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据。

  法院判决,三和公司、飞豪公司与昌久公司等3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绿洲公司发明专利的行为,三和公司、昌久公司分别赔偿原告绿洲公司10万元。

  维权启示:

  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飞豪公司与昌久公司均是侵权产品使用者,但昌久公司无法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据,不能认定具有合法来源,故承担了巨额赔偿责任。

  显著特征的产品型号可作为特有名称保护

  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与常熟长江开关厂、常熟长江开关厂一分厂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常熟开关公司CM1系列塑料外壳式断路器自1995年投放市场,在其产品宣传、包装、标贴等生产销售环节均突出标注其CM1产品型号,“C”代表常熟开关厂、“M”代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1”为设计代号,断路器产品获得“国家级新产品”称号,国内同档产品市场份额第一。被告常熟长江开关厂及其一分厂(设立在浙江省乐清市)生产、销售的系列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产品外包装设计采用了与常熟开关公司相似的白底绿字主设计色彩,包装盒上印有醒目的“CMI”型号,中部为“塑料外壳式断路器”品名,右下角则印有“常熟长江开关厂”企业名称。

  法院审理后判决:长江开关厂、一分厂立即停止擅自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上使用CM1型号及与CM1字形相似的CMI型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维权启示:

  本案中,CM1产品型号经常熟开关公司长期、反复使用,具有了显著性区别特征。法院依法制止了“傍名牌”、“搭便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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