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几经变化,终于在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在第48条明确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概念。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法》
使用是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商标权通过使用得以维持和存续,如果商标权利人怠于使用商标,商标将处于注册而不使用的状态。
这种闲置商标的堆积会造成商标这一稀缺资源的浪费,因此才有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设置,就是为了督促注册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有效发挥商标识别机能。
商标权的体现始终依附于使用,使用贯穿于商标权的取得、维持和保护各个环节,是商标核心价值之体现。
日常工作中,涉及到商标使用,很多企业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但从发生的案例来看,管理好商标使用,适时留存好商标使用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商标被提出撤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以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会显得尤为关键。
在商标相关的其他流程中,无无效宣告,商标异议等,也非常重要。
那到底怎么使用商标才算是是商标的使用?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要注意什么?
我想关于什么是商标使用,就不展开说明,只要看《商标法》48条,基本可以明白理解。重点是,工作中会遇到一种奇怪的现象,商标实际使用了,但是没有留存使用证据。遇到事情就提供不了怪尴尬的。
关于什么样的商标使用证据该留存备份,怎么样准备商标使用证据呢?
我国商标局曾出台过一些指示性问答内容,我们一起看看: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商标局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局相信,看过上面的指导内容,我们对商标的使用和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