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中国十大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一、假冒“NIKE”、“ADIDAS”商标专用权案件
上海纪洪服饰有限公司自2003年3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生产加工“NIKE”、“ADIDAS”等品牌服装15,000余件,非法经营额达177,368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NIKE”商标,是(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在相同国际分类服装商品上的“ADIDAS”商标,是(德国)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商品;
三、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二、侵犯“彩虹”商标专用权案件
上海界龙食品有限公司自2003年12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彩虹”牌果软糖59.945吨,其中售出43.7吨,共获取非法经营额52万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非医用糖果等商品上的“彩虹”商标,是(美国)马斯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商品16吨;
三、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三、侵犯“HONDA”商标专用权案件
无锡市鸿达铝业有限公司2003年1月1日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摩托车配件上使用与“HONDA”近似的“HONGDA” 商标。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经销售价值达43万元的摩托车配件。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等等商品上的“HONDA”商标,是日本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四、假冒“SONY”商标专用权案件
当事人大连瑞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迈凯乐大连市场影像专卖区销售假冒“SONY”牌摄像机电池、摄像机包、记忆棒。
另一当事人大连万胜贸易有限公司在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柜台销售假冒“SONY”牌摄像机电池。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的“SONY”商标,是索尼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上述两个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分别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五、侵犯“SUZUKI”、“S图形”商标专用权案件
深圳市速易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5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带有与“SUZIKI”和“S图形”商标相近似的“SUZIKA”和“S图形套双椭圆图形+SUZIKA”商标的摩托车566辆,其中已销售318辆,非法经营额达1,383,140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2类车辆及其零配件等商品上的“SUZUKI”和“S图形”商标,是铃木株式会社(日本)的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摩托车248辆;
三、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
六、假冒“KET”、“JST”商标专用权案件
乐清市昌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2月份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标有“KET”、“JST”商标的连接器987万只,其中已销售43万只,以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塑料模具6个,非法经营额达40万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电器接插件等商品上的“KET”商标,是韩国端子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使用在相同国际分类电器装置等商品上的“JST”商标,是J.S.T.MFG.CO.LTD.(日本)的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商品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模具;
三、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
七、侵犯“MICKEY UNLIMITED”、“MICKEY & CO”商标专用权案件
深圳市米奇乐实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4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购进、委托他人生产加工假冒“MICKEY UNLIMITED”和“MICKEY & CO”商标的服装7,500件、商标标识3,900个,其中已销售服装7,066件,非法经营额达44万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MICKEY UNLIMITED”和“MICKEY & CO”商标,是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的注册商标,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服装434件;
三、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八、侵犯“耐克图形”商标专用权案件
晋江市华珠鞋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标有“耐克图形”商标的运动鞋11,040双,非法经营额达188,112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鞋商品上的“耐克图形”商标,是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权运动鞋11,040双;
三、罚款人民币5.7万元整。
九、侵犯“3M”商标专用权案件
宁波市海曙大港铝塑板厂自2001年12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将“3M”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为他人生产加工铝塑板9,397张,其中已销售4,397张,非法经营额达81.1万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6类铝塑板等商品上的“3M”商标,是3M公司(美国)的注册商标。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曙分局认为,当事人受他人委托加工销售“3M”铝塑板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的“3M”铝塑板保护胶38卷;
三、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十、假冒“HP”商标专用权案件
方雅萍自2003年2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制作标有“HP”商标的硒鼓363个,非法经营额达55,445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激光打印机碳粉盒等商品上的“hp”商标,是(美国)惠普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硒鼓363个;
三、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来源:世界经理人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