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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产品应正确使用商品条码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委托加工产品已成为新时期下一种普遍的生产方式。一些企业对委托加工行为中应使用谁的商品条码认识不一,使用中也存在不规范现象。因此,执法人员和企业都应认真学习委托加工行为中有关商品条码的管理问题。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针对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普遍问题,质检总局于2008年2月19日下发《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其中第四条明确指出:“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很明确,只要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就应当使用委托方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不管是企业委托加工产品,还是执法人员对条码进行检查,都应遵照上述意见精神并严格执行,以更好地做好商品条码工作。

首先,要明确委托加工行为。通过对委托双方的委托加工书面合同(或委托协议)的审查,以确认双方是否为委托加工关系,要排除一些看似委托加工实际上是买卖关系的行为,以及其他诸如授权生产等行为。只有符合严格意义上的委托加工,才能适用上述意见。因此,厘清委托加工关系是第一步,这是判定当事人使用商品条码正确与否的基本前提。

其次,在明确委托加工的基础上,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商品条码使用规定。众所周知,委托加工行为中,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委托方要对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质量责任。在商品贸易过程中,涉及到产品质量、产品标识、商品条码等均针对委托方,所以,委托方应使用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标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进一步说,就是委托方要在其生产(实际上是受委托方生产)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应向条码工作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赋予其专用的厂商识别代码。然而现实中,一些委托方不主动申请厂商识别代码,在委托加工的产品上直接使用受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由于受委托方不固定,变数很大,而在产品上标注受委托方的商品条码,这对于委托方而言,很容易造成商品混乱,这一行为目前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予以重视,并逐步加以改正。

委托加工行为已成为市场化下的一种常态,这也是一个发展趋势,我们应正确面对并接受这一现状。但是,委托加工行为也要依法依规进行,涉及到商品条码的管理也不例外,委托双方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共同做好商品条码的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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