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霸权
马家辉(香港)·狂城乱马
英国最近修订版权条例,引发争议。但其实,地球上从来没有不具争议的版权条例。
不可能有的,只因既有的“版权”概念在网络时代本身已极具争议性,不断受到新科技的冲击和逆袭,无论制定什么条例来保护所谓版权,行动本身已极有争议,更遑论在实施过程里必引起激烈争论。
版权概念的争议核心,在于它的霸道/霸权本质,也在于这本质在网络时代里再难维持,于是,唯有更霸道、更依靠财团势力,更依靠法律保障,务求在网络星云里维持原有的“商业殖民”利益。但这却也愈来愈困难,接近“不可能的任务”( mission impossible),除非付出极大的社会成本,严重扭曲网络世纪的自由性格。
版权概念之霸道,在于它的“无所不包”(inclusiveness)取向,包山包海,禁区重重,自易挑发“侵权”官司。 古人不是说过“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吗? 常有侵权,往往只有你的权禁太多,你设下了几乎无处不在的禁区陷阱,当然惹来犯禁是非了。
在现有的版权概念下,你创作了某种所谓智能/知识成品,是歌也好是词也罢,甚至只是一张简单的图像,登记之后,你不仅拥有创作/著作权,亦包揽了使用权、传播权、改动权等等这权那权,任何人碰触一下它,即易被视为侵权。面对此等成品,你几乎只能被动地享用,亦即花钱去买,坐着或站着消费它,一旦有任何主动行径,譬如说,唱它,演它,分享它,修改它,不是不行,而是须先得到版权持有者的同意,或愿意再付对方钞票。任何一项成果,不管多细微,都被视为一头完整的猪,你碰它的毛,要付钱;碰它的皮,要付钱;碰它的尾巴,要付钱。钱钱钱钱钱,智能财,知识财,版权的“权”字由钞票筑成,不会有人去管这个“权”字框限了多少更大的延伸创意。
这样的版权保护概念当然是垄断式资本集团年代的制度设计,在“前网络年代”里尚可勉强操作,因为文化消费在形式上皆属被动,消费者没有太大的“介入能量”。可是,到了网络世纪,形势大变,新科技把介入能量放置到所有人手里,文化消费化被动为主动,任何一个单独个体都可以轻易把成果修改、传播、拼合、重新组装,遂对版权保护概念构成恐袭式挑战。
老土地说,这是“下层建筑”(infrastructure)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的经典式矛盾。——马克思从不过时,他的社会分析,百年不衰,至今合用。
(马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