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才是真正的“欧普”昆明中院开庭审理
昨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广东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普照明)起诉嘉兴万名欧普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万名欧普)商标侵权案,而昆明官渡区亮德灯饰经营部(下称亮德灯饰)被指销售“侵权产品”而一并成为被告,两被告遭索赔达250万元。
共用“欧普”引纠纷
欧普照明的代理人介绍,早在十多年前,就确定“欧普”作为公司名称及产品品牌,目前拥有“欧普”、“OPPLE”、“欧普OPPLE及图”等80余件商标。
2012年3月,他们发现万名欧普利用“欧普”字号注册成立,并开始生产和自己公司同类的产品,产品使用“万名欧普”字样销售。“万名欧普的行为让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该代理人说,而亮德灯饰明知“万名欧普”侵权、仍进行销售,亦构成侵权。
欧普照明请求法院判令万名欧普立即停止使用“欧普”字号,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
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相同是否侵权?
昨日,亮德灯饰的代理人说,亮德灯饰所进购的产品无论“欧普”还是“万名欧普”都是有获得商标权的正规、合法产品。
万名欧普则表示,“万名欧普”是拥有合法注册商标的产品,两家商标有明显区别,并不存在利用原告商标非法销售和获利的情形。
对此,欧普照明律师表示,今年1月,北京高院曾终审判决万名欧普撤销该“万名欧普”商标,因此法院判决书已经认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企业字号也应该变更。
万名欧普的代理人认为,该案不属于商标侵权,而是利益冲突,原被告的商标均获得国家商标注册许可,原告要求自己更改企业名称是没有道理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该案主审法官分析认为,经过合法注册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和经依法核准登记产生的企业名称均有合法性,二者发生权利冲突时,一般应以尊重在先权利和维护公平竞争为处理原则。
昨日,法庭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跟踪此案。云南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