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微信平台商标专用权保护机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新挑战。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突破“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提供了宏观指导。腾讯公司于2016年1月发布《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意在为解决微信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指导。
微信公众账号使用者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在微信公众平台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公众账号、账号信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或者是公众账号发布的文章内容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由于与商标法律特性的重叠,一旦公众账号的表现形式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极易使用户产生混淆,从而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案例一、宁夏广播电视台诉宁夏心太阳商贸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该案是典型的公众账号使用者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宁夏广播电视台推出的大型系列广播方言情景喜剧《的哥哈喜喜》,并以“的哥哈喜喜”(纯文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审定,“的哥哈喜喜”(纯文字)在商标9类、16类、35类、41类和43类获得注册。后原告想注册“的哥哈喜喜”微信公众号,然后发现,“的哥哈喜喜”微信公众号已被一家名为宁夏心太阳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该公司利用“的哥哈喜喜”的知名度和广大群众对节目的喜爱和信任,在其开办的微信公众平台上开展广告、论坛、微商城等业务。
本案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查,被告公司通过腾讯微信公众平台注册了“digehaxixi”微信公众号,在该公众号使用“的哥哈喜喜”汉字名称,并以“宁夏最受欢迎的微信公众平台的哥哈喜喜”的名义对外开展相关网络服务。最终双方经法院调解结案,被告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向腾讯微信公众平台提供商递交书面申请,向原告口头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案例二、美国迪士尼公司举报凤凰山海港乐园商标侵权案。该案是典型的公众账号、账号信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条内容为“‘迪斯尼嘉年华’空降北仑!无限量免费门票送送送!”的信息在微信圈疯传,其中还使用了“米老鼠”“唐老鸭”“白雪公主”“小矮人”等美国迪士尼公司经典的卡通形象。几天后,美国迪士尼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称,该活动主办方未经迪士尼公司授权,擅自使用迪士尼注册商标及卡通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属于商标侵权。经调查,该活动是由广州一家公司主办的临时性活动,场地是租的。因此,执法人员当场要求活动主办方撤下侵犯迪士尼商标的卡通形象,并撤销了其在微信公众号上的各类宣传信息。
微信公众平台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措施和机制
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充分履行“通知—删除”的法定义务,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操性,富有创造性地制定了微信知识产权四大保护措施,即“全电子化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公众账号原创声明功能”“微信品牌维权平台”“公众平台认证账号名称命名规则”。其中“微信品牌维权平台”与“公众平台认证账号名称命名规则”对微信公众平台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微信品牌维权平台的核心理念是发挥微信平台的媒介作用将用户举报、商标权人、与侵权人联系在一起。商标权人可以准确的对相关信息进行鉴别,将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直接反馈给微信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这种“三位一体”的处理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微信平台商标侵权行为,亦为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具体途径。首先,该措施降低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微信商标侵权的监控成本,通过建立用户举报机制由用户进行监控;其次,引入商标权人与微信共同对侵权信息进行鉴别,提升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商标侵权鉴定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再次,腾讯公司拥有对海量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的能力,可以对用户举报信息进行及时分析,挖掘信息价值,将可能涉及商标侵权的有效信息反馈给商标权人。从实际效果来看,微信品牌维权平台预防和查出了大量的商标侵权案件,有很大的积极效果。当然,制度与规则建设也是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
公众平台认证账号名称命名规则。微信公众平台通过设置公众平台认证账号名称命名规则,可以对公众账号、账号信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这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在源头上进行控制。在通过认证用户名称之前,网络服务停用者要对公众账号名称进行审核,凡是违背命名规则的账号名称均不予通过。
微信平台认证账号命名的原则为:(一)保护注册商标原则,账号名称不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认证命名唯一原则,账号名称不得与在先认证成功的账号名称重复;(三)确定了禁止使用的公众账号认证名称,主要包括非因特殊理由使用国家或国家机关的特定名称、标志建筑物名称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有歧义,误导用户或侵害其他用户、第三方合法权益等。
命名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命名原则(一)体现了商标法之“注册原则”即凡是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微信平台账号不得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命名原则(二)体现先申请原则,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命名原则(三)借鉴了商标法第十条有关商标注册禁止性条款的规定,为微信公众号的命名设定最基本的要求,即任何微信号的命名均不得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确定必须遵循“技术中立”原则,不能让网络服务提供者被普通用户的责任所累的同时,也应明确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社会责任,应当积极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