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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行业“傍名牌”现象解析

 说起“傍名牌”,大家都不陌生。在笔者看来,“傍名牌”的主要伎俩,一是打“擦边球”,模仿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品牌,比如在某些知名商标品牌上加前缀或后缀文字供自己使用,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品牌商品而购买;二是“海外借壳”,即内地商家首先选好知名品牌,然后以较小成本到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注册相关公司、商标,再通过商标许可使用等方式使用商标;三是将知名商标注册成企业字号,并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故意混淆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的区别,带来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有些企业“傍名牌”的主要方式就是打“擦边球”。比如在小米诉“小米e贷”、昆明百和诉“合拍在线”等案件中,被告都是在前者商标上加后缀文字使用,从而达到“傍名牌”的目的。
  笔者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傍名牌”现象频现的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该行业具有赢家通吃的竞争特点,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用户群体至关重要,只要有足够高的用户覆盖率,就拥有竞争优势。这一特点使得后进企业处于劣势地位,它们往往选择“傍大款”,吸引客户。
  二是互联网的一大特征是大数据,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将一些敏感数据放在云端储存,这给资金安全带来一定的挑战,而互联网金融用户在选择一款产品时,首先考虑的便是其安全性能。显然,这种信任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品牌知名度是息息相关的。例如,小米公司和奇虎360公司都是受公众认可的互联网企业,傍上这些品牌开展业务,让消费者认为自己与其有关,将很大程度上提升消费者对自己的信任程度。
  三是目前的管理制度有空可钻。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注册由不同的系统分管,未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这给一些“傍名牌”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面对新事物,目前我国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打击“傍名牌”现象的法律、规定除《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以外还有哪些呢?
  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提出“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指明方向。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2008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互联网时代,商标侵权比以前更加多发。一些互联网金融初创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为了追求快速发展和经济效益,往往在忽视自身商标权保护的同时也侵犯他人权益,这一点需要引以为戒。尊重他人权益、创建自身品牌,才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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