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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亟需知识产权“保护网”

  移动互联网正成为互联网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博弈的新“战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战略的持续推进,互联网企业不断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推出了众多互联网产品,积累了大量创新成果,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布局。与此同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抢占市场份额,互联网行业的知识产权诉讼也开始呈现高发态势,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互联网企业关注的焦点。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更新换代,我国互联网企业非常注重知识产权布局,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据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于今年3月发布的《互联网行业专利分析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互联网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均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小米公司、奇虎360、阿里巴巴的增长尤为迅速,同比增长均超过100%,比如小米公司自2013年以来,其每年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均保持200%的高速增长,专利申请涉及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与手机相关的装置和终端,还涉及电视、净化器、智能家居等智能硬件和物联网领域。

  互联网企业对专利布局的重视也使其专利实力快速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15年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排名中,小米公司、奇虎360等互联网企业的排名进入前十位;在2015年国内企业PCT申请受理量排名中,小米公司、腾讯公司、百度公司、奇虎360的排名进入前十位。

  如今,随着互联网企业实力的不断增长,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不仅成为互联网企业保护创新成果的“利器”,也是用于打击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的“武器”,这使得该领域的知识产权诉讼不断增多。因此,互联网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

  事实上,在维权过程中,互联网企业仍面临诸多困难:一是案件审理周期慢,无法适应互联网行业侵权行为传播快的特点,腾讯公司统计的数据显示,热播影视剧或综艺节目90%的流量来自直播或上线初期,如果有他人侵权,案件审理周期较慢,无法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二是赔偿额较低,腾讯公司购买《北京爱情故事》的价格超过3000万元,但被他人侵权后,法院判赔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赔偿金额与作品市场价格差距太大。

  对此,笔者建议,对于互联网行业侵权行为传播快的特点,执法部门应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比如针对权利清晰、侵权行为明显、网络传播较快的案件,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发布诉前禁令;法院在确定被侵权作品的赔偿金额时,应充分考虑被侵权作品的市场价值,提高热门作品的赔偿金额,同时,对重复侵权的侵权人,执法部门应从重处罚。

  在笔者看来,针对互联网行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执法部门还应创新工作模式、加大执法力度。比如在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目前的取证方式比较落后,建议更多地采用电子取证,把涉及网络的数据和电子证据取出来,采用国家数据中心时间作为数据生成时间,并通过公安部对数据完整性进行鉴别,使电子数据具备法律效力,达到法律的证据要求,这将大大提高维权效率。此外,目前,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对侵权行为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只是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删除侵权内容。对此,笔者建议,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放任侵权行为的现象,执法部门要限制其适用“避风港原则”;同时针对新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法院尽快统一审判标准,比如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录像制品,统一审判标准有助于企业提高维权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在“互联网+”大潮席卷之下,互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笔者期望,相关机构共同努力,为互联网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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