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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成香烟,商标碰瓷何时休?

  据《科技日报》8月9日报道,近年,一款以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命名的“天眼”牌香烟上市。虽然该香烟生产企业拿出了“致敬科学精神”“纪念南仁东先生”等说辞,但这种“跨界联姻”的操作颇有蹭热点之嫌。

  “天眼”作为人类有史以来建造的单口径最大的射电望远镜,价值和意义重大,它将为宇宙大尺度物理学、物质深层次结构和规律等诸多研究领域提供更多机遇,同时为国家安全维护、国防建设等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或许正是因为这个现象级IP的巨大潜力和商业经济价值,其被不少想蹭热度的人盯上了。

  在中国商标网以“天眼”为关键词,可以检索到1110件相关商标(数据统计截至8月9日),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类型包括衣食住行等多个门类,其中将近800件商标的注册时间在2016年9月“天眼”正式落成启用之后。上述“天眼”牌香烟的商标注册时间为2017年3月——彼时,“天眼”作为“国之重器”已是家喻户晓。

  此类蹭热度注册商标的行为违法吗?其实,现行商标法尚未将科研项目名称、成果列入禁止注册商标的范围,也就是说,这么做不属于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的情形。同时,“天眼”香烟与真正的“天眼”所注册的商标或服务不同,也不属于存在注册商标争议的情形。

  众所周知的是,疫情期间,钟南山、火神山、方舱医院等商标都曾被恶意抢注,但进入商标实质审查阶段后,这些商标申请因被认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损害社会道德风尚被驳回。

  与“天眼”同属大科技IP的神舟一号、天宫一号,甚至上个月刚发射的火星探测器天问一号也遭遇过被光速抢注的尴尬。把“国之重器”与食品、建材甚至计生用品联系在一起,容易让消费者产生二者存在某种关联的误解,也是对相关科学事业、科研工作者的一种亵渎。这样的抢注,本该无效。其实,基于科研行为及成果的排他性、唯一性,可以适当给此类商标一些倾斜性保护,最大程度避免诸如“天眼”香烟、“神舟一号”啤酒等尴尬和笑谈。

  除了制度性约束外,商标保护还依赖相关权利人商标意识的提高。“天眼”所有者——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于2019年6月申请并注册了“中国天眼”商标,晚于70%的“天眼”商标注册时间。虽然现有制度对于恶意注册行为和商标会给予纠错和惩戒,但如果能够“早发现、早治疗”,维权成本、消耗的社会资源会减少不少。此外,防御性注册也是常见的维权手段,比如娃哈哈公司注册了“娃娃哈”“娃哈娃”“哈哈娃”等一系列近似商标以防被人傍名牌。

  在相关法律制度基本完善,人们对重大科技成果已有保护共识的背景下,“天眼”香烟的情况本不该发生,对这种钻空子和混淆视听的做法,相关部门应该给予重视,不仅仅是为了“天眼”,更是为了避免今后更多的类似操作和纠纷的出现。对商标碰瓷的监管和处理,考验着相关部门的担当和智慧。

(责任编辑:杨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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