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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天眼”能否宣告为无效商标

冯海宁

提起“天眼”,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贵州山窝里的那口“大锅”。没错,历时22年,耗尽科学家南仁东一生的心血,这才有了足以领先世界二三十年的“中国天眼”。可如今,这个世界级的IP,竟然被用在了烟草上面。记者调查发现,一包叫“天眼”的香烟在贵阳市场上悄然流行。(8月10日《科技日报》)

坐落于贵州的“天眼”,是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世界最大单口径、最灵敏的射电望远镜,是观测宇宙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然而,这一国之重器的名字,竟然被用在烟草上面——即“天眼”已被烟草企业注册为商标并使用,该品牌卷烟在市场上很流行,这一现象让人情感上难接受,是否合法也有待商榷。

虽然相关烟草企业声称,打造“天眼”系列卷烟产品是弘扬科学家精神,但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蹭热点卖卷烟产品。令人遗憾的是,本该保护这一国之重器品牌的科研机构,当初未能及时为“天眼”申请商标保护,让烟草企业有了抢注商标的机会,这同样需要引起相关科研机构反思。

在国家大科学工程品牌保护方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五院具有示范性,其对于“神舟”等重大工程组织实施了商标的全过程管理,拥有一系列具有航天特色的重大商标。所以其他企业或个人没有机会抢注这些商标。可见,实施大科学项目前,有关机构要有品牌保护意识,只有提前谋划商标申请,才能保护国之重器品牌。

不过,即使相关烟草企业已经注册并使用“天眼”,也不等于拿它没有办法。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十条规定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那么,卷烟使用“天眼”有没有不良影响呢?笔者以为,其一,“天眼”变成烟草商标,对烟草起到了推销作用,其危害不亚于烟草广告。其二,吸烟有害健康是事实,控烟也是共识,不能让“天眼”充当烟草危害健康的“帮凶”。

“天眼”香烟在贵阳市场上悄然流行,已经说明“天眼”的推销作用很明显,而这种卷烟销量越大,对公众健康危害越大,对控烟效果抵消越大。目前,我国的吸烟者超过3亿,与此同时我国也是烟草致死人数最多的国家,所以任何有助于推动卷烟销售的行为都应纠正,国之重器名称更不能变相成为烟草推销员。

有法律人士指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有其他不良影响。从这两点上看,相关烟草企业抢注的商标涉嫌侵权。也就是说,烟草叫“天眼”,其合法性存疑。希望有关科研机构及时依法维护国之重器的品牌和自身权益,这也是维护国家形象。

在笔者看来,“天眼”之所以被注册为烟草商标,除了申请人受利益驱动,相关科研机构缺乏品牌保护意识外,另一个原因是《商标法》规定中,没有把国之重器名称等作为限制商标注册的对象。因为像“天眼”这种大科学工程,是国家重大设施,关乎国家形象,作为商标使用应受到限制,至少不能用于烟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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