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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奢品牌梵克雅宝为“四叶草”注册商标,结果怎么样呢?
梵克雅宝公司因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
一、诉争商标由原告独创,具有区别于其他一般珠宝的多处独特设计,已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可以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
二、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这则裁判逻辑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相关规定称,“仅以商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形状的一部分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公众一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标志的,该三维标志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该形状系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导致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简单点说,就是法官认为一般消费者无法因为四叶草设计的珠宝就联想到这一定是来自梵克雅宝的产品。
即使原告主张其造型不属于惯常设计,但诉争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亦不会受其是否独创所影响。
因此,梵克雅宝公司关于诉争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显著性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