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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本报讯我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积极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2015年至2016年3月,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7件,审结136件,分别同比上升250.85%和195.65%;受理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一审案件88件123人,其中有罪判决129人,同比上升1.5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获刑。2014年,蔡某伙同同案人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耐克体育有限公司许可,通过中间人介绍从冯某、阿鹏处购入假冒耐克体育有限公司生产的鞋类产品。蔡某通过网络联系买家,以每双人民币60-9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假冒耐克品牌注册商标的鞋类商品给他人,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2.2213万元。2015年3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蔡某,并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鞋类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法院认为,蔡某伙同同案人吴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购进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74.7213万元,其中已销售人民币42.2213万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23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标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15万元;扣押在公安局的假冒鞋类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销售近似商标商品构成侵权。原告上海某公司拥有的“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香皂、化妆品等。2002年3月,“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4年12月1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某超市购买了标注有“大神蚊不叮”字样的露水1瓶,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侵害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上海某公司的商标权尚处于有效期间内,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某超市销售带有“大神蚊不叮”字样的花露水,相关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已构成对上海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某超市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他人音乐作品不能免费用于经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经授权,取得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和广播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莆田某商娱会所在其经营的ktv场所,未取得原告授权同意,也未取得权利人的任何许可或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权利人拥有知识产权的208首音乐电视作品,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音集协将该会所经营者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赔偿损失人民币10.400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0.5758万元。音集协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其授权范围为放映权和复制权,故在一定有效期内音集协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以自己名义许可使用作品、收取使用费、提起诉讼等。被告利用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行使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进行营利活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莆田某商娱会所经营者停止侵权,删除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4万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0.57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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