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施行后商标申请注册的几点变化
商标制度是保护创新的制度。任何一项创新成果,只有得到法律保护,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市场上实现其财产属性。2014年5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施行,开启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建设的新篇章。新法简化了商标确权流程,缩短了商标核准注册周期,从程序设置上为申请人提供更多便利,以法律制度创新为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保驾护航。
一、创新商标构成要素,方便申请人注册声音商标
新法删除了旧法对商标注册要素可视性的要求,新增了“声音”等新的商标构成要素。且新法中对商标构成要素的描述出现了“等”字,说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要素之外,更多的新型商标构成要素也有可能获得认可。这就方便了申请人运用更多的商标构成要素申请商标。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商标局还制定了《声音商标受理和审查标准》。声音商标与传统意义的商标有所区别,其显著性需要通过大量的使用才能确立,只有得到大众的认可,才能进行申请注册。我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已于2016年2月13日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
二、创新商品分类表适用规定,方便申请人商标注册网上申请
新法明确商标申请注册需依据商品分类表进行,进一步明确了商品分类表的重要地位。商品分类表全称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该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我国目前在商标审查中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请申请人务必按照最新的商品分类表进行商标申请注册。新法还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首次明确了书面方式与数据电文方式申请具有同等效力,为全面接受电子申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数据电文方式相比传统的书面方式,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可以在完成相关数据材料后第一时间向商标局进行提交,并通过网络计算机系统直接确定申请时间,最大程度压缩了提交过程,可以为申请人节约时间并确立在先申请权,建议申请人尽量采取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注册申请。
三、创新规定商标注册期限,明确规定审查期限中止相关事项
新法开世界范围内商标立法之先河,创新规定“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等内容,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对商标审查时间进行了规定,要求商标局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必须在时限内完成商标的注册审查工作。这意味着申请人在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受理后,如果一切顺利,可以在一年左右的时间获准商标注册,并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当然,新法同时对法定审查期限的适用条件和审查期限中止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希望申请人能引起重视。商标审限的相关规定,给广大商标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业务吃了“定心丸”,对于注册商标所需时间有了明确的预期,也对商标局合理配置商标审查资源,构建规范高效的商标注册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创新调整异议申请人范围及异议程序,简化被异议商标注册程序
新法对商标异议制度作出重大调整,规定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相对理由的,或任何人认为违反绝对理由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也就是说,新法以是否为利害关系人、违反理由的种类(绝对理由还是相对理由)为标准,对异议申请人的范围进行了划分;以商标局异议裁定的有效与否对异议救济及后续商标注册程序进行了区分。异议制度的调整,在照顾各方关切的同时又简化了程序,有助于商标申请人顺利获得商标注册。一方面对异议申请人资格作出限制,对异议理由进行明确规定,从源头上排除了相当数量的恶意异议行为,防止了商标异议程序被滥用;另一方面对异议申请人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虽然不能再提出异议复审,但异议人还可以通过无效程序得到救济。
新法施行后,我国商标事业迈上了新台阶,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有效注册量实现“三个超千万”。相信随着相关配套规章的出台及落实,新法鼓励创新的功能将得到更大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