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村再燃南北之战 “北京稻香村”商标注册成功为关键诱因
稻香村再燃南北之战 “北京稻香村”商标注册成功为关键诱因
“苏稻对北稻商标构成侵权是建立在北稻商标是有效的基础上,如果北稻商标最终被认定无效,那么苏稻侵权也就无从谈起”
法治周末记者 辛颖
一南一北两家“稻香村”——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稻”)和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稻”)近日又为商标问题争得面红耳赤。
3月20日,因北京一位消费者“错买”苏州稻香村糕点,北稻称已向法院起诉控告苏稻商标侵权,要求苏稻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针对北京稻香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稻的诉求是“希望苏稻能堂堂正正地从各个方面以‘苏州’字样作为区别标识,使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的产品不致混淆”。
一个月后,4月20日,苏稻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申自己是糕点食品“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持有者,北稻曾接受苏稻的授权,使用稻香村商标,并宣布将对北稻的“北京稻香村”商标全面提出无效申请。
两年前,南北稻香村“商标案”一路打到最高院,最终在最高院作出裁定后暂时平息。
但原本看似尘埃落定的商标之战却因北稻在2015年成功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又掀波澜。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北京稻香村”这一商标的有效性成为影响此次争端接下来走向的关键因素。
十年“商标战”
目前涉及“稻香村”这一品牌的企业,有南稻、北稻以及保定稻之分。“南稻”指的是苏州稻香村,“北稻”指的是北京(三禾)稻香村,“保定稻”则是保定生产的稻香村。
虽然对“稻香村”商标最火热的争夺者是北稻与苏稻,然而最先注册申请稻香村商标的是已经销声匿迹的保定稻香村。
1983年,国有企业保定稻香村食品厂在还没有确离市场经济体制的年代就注册了月饼类商标“稻香村”。
直到2002年,已到破产边缘的保定稻香村以商标入股的形式与北京新亚食品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亚”)组建了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稻新亚”)。2003年,“稻香村”商标权被无偿转让到新的合营公司名下,此时商标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新亚。
此时的北稻手中持有于1997年注册的手写体“稻香村”商标,只不过并非糕点类,只包括元宵、粽子等产品。
2004年被北京新亚承包的保稻新亚入股苏州稻香村,并与苏稻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稻香村”商标以55万元的身价落入苏稻囊中。
“稻香村”商标南下苏州,北稻与苏稻的正面交锋也由此开始。
保定稻香村最初注册的商标为圆形图案,里面是由“稻香村”和“DXC”组合而成。苏稻在接手商标后,重启商标设计,“这个商标看上去很明显是上世纪80年代注册的,我们希望把它调整得更具老字号特色。”苏稻方面表示。
2006年7月18日,苏稻正式申请注册扇形手写体的“稻香村”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糖果、饼干、面包等食品商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经审查对扇形“稻香村”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008年1月22日,苏稻与北稻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并在商标局备案,许可使用期限从2008年1月22日至2008年12月30日,约定许可使用费为北稻销售额的3%。
也就在这一年,北京苏稻食品有限公司成立,苏稻正式进军北京市场。北稻也申请注册糕点类商标,但因苏稻商标在先未能通过。
2009年,在苏稻已经使用扇形商标3年之后,北稻对此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理由是其与该公司1997年注册的手写体“北京稻香村”商标类似。商标局最初裁定北稻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北稻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3年4月,商评委裁定,对苏稻的扇形手写体“稻香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苏稻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起诉,使得“稻香村”商标争议轰动全国。
2014年,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作出判决和裁定,认定:苏州稻香村申请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与北京稻香村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业内人士表示,当时最高院的裁定中明确当时的市场格局是共同使用商号,在商标注册范围内使用各自的商标。
再起波澜
最高院作出裁定之时,北稻的新商标“北京稻香村”尚未注册成功。
在2009年针对苏稻商标异议的结果还没有敲定之时,北稻已经开始糕点类商标“北京稻香村”的申请。据北稻向记者介绍,其于2010年3月提交商标注册申请,2010年12月通过商标局审查进入公告。
尽管苏稻在“北京稻香村”商标进入公告后几次提出异议,但皆被驳回。
2015年“北京稻香村”商标被予以注册。
至此,苏稻的新商标未能注册,北稻的新商标已经上线,“商标战”再起波澜。
自2015年9月起,北稻公司先后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东城区法院、丰台区法院、朝阳区法院对苏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起了4起商标侵权诉讼。
北稻对于苏稻使用糕点类“稻香村”商标的方式提出了异议。
“判决生效两年后,苏州稻香村不仅未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商标,而且又使用了与北京稻香村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更为近似的无边框‘稻香村’字体商标,但该商标早在2015年就已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北稻常务副总经理池向东曾公开表示。
北稻在其诉讼请求中还指出,要求苏稻在企业名称和多家门店的字号上明确“苏州”二字。
据北稻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各侵权诉讼案件均已立案。
对于北稻的诉讼请求,苏稻强调自己是糕点食品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持有者,北京稻香村是被授权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商标被许可人反诉权利人,匪夷所思,并宣布将对北京稻香村商标全面提出无效申请。
苏稻方面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北稻对苏稻注册3006群组(糕点类等)商标提出异议时,引证的是北稻在3007群组(元宵类等)中有类似商品,苏稻商标未能注册成功。但北稻却在2015年获得注册3006群组商标,此举严重违背了商标法基本原则。因此对北稻的商标全面提出无效申请。
侵权案件或因无效申请搁置
“苏稻对北稻商标构成侵权是建立在北稻商标是有效的基础上,如果北稻商标最终被认定无效,那么苏稻侵权也就无从谈起。”赵虎告诉记者。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克枫则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苏稻和北稻在糕点这一项的商标明显突出的都是‘稻香村’三个字。但北稻无权要求苏稻在自己商标上标注苏州,苏稻作为商标的权利人有在全国范围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就本案的特殊情况,即使一方不规范使用商标,除非使用了与对方完全相同的商标,否则,不应当属于侵犯另外一方商标权。”
“如果说之前南北稻香村的法律纠纷是由于双方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那么新一轮的法律纠纷起点正是‘北京稻香村’糕点类商标的成功注册,而这一问题其实是可以避免的。”赵虎表示。
“根据此前获得注册的情况可知,当时相关部门认为粽子、元宵等和糕点是不同商品类别的,而经过消费习惯的变迁,目前粽子、元宵、年糕与糕点已经属于相似商品,因此两者存在共存现象。北稻又能够注册在糕点上的商标,这恰是商标部门在审查商标的不统一性造成的。”姚克枫表示。
而正是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案件接下来的走向难以预测。
姚克枫认为:“如果按照目前的普遍理解和法律现状,苏稻申请‘北京稻香村’商标无效成功的可能性极大,但本案参杂历史原因和各种因素,对其申请北京稻香村商标无效的结果很难预估。”
赵虎表示:“按照以往的审判原则,法院往往会中止北稻公司起诉苏稻公司的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等商评委作出裁定后再继续审理,而如果双方对商评委裁定不服,则可能会提起对商评委的行政诉讼,届时,‘稻香村’商标大战或将更为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