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2011年9月至2011年10月27日间,被告人苏某某在大同市朝阳寺前街1号房内,存放并销售假冒“诺基亚”、“三星”、“苹果”品牌手机。经审计其中销售假冒“诺基亚”手机120部、假冒“三星”手机213部、假冒“苹果”手机337部,共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5595元。未销售假冒“诺基亚”手机7部、假冒“三星”手机168部、假冒“苹果”手机37部,共计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1347.59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苏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春林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该条规定中,情节严重程度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只有当行为人的情节达到一定程度才作为犯罪处理,否则则按一般的侵权行为处理。在认定情节严重时,按照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有以下几种:
1.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三万元的;
2.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三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二万元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31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二十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
2.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在界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与非罪的重要作用,对两个概念的准确理解是判定“情节严重”的前提。除“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以外,还有其他客观因素来决定“情节严重”。
《追诉标准》指出具有以下情形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应予追诉:
1.个人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获得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万元的;
2.单位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获得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十万元的
3.假冒人用药品商标的或者他人驰名商标的;
4.即使行为人所获利益数额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作者 北京师范大学 谢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