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展会知识产权 服务中国-南亚博览会
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基本态势是,在商标、专利、版权三类知识产权中,专利侵权更多一些。作为多年从事展览事业的业内人士,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秘书长。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基本态势是,在商标、专利、版权三类知识产权中,专利侵权更多一些。
作为多年从事展览事业的业内人士,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秘书长陈泽炎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有必要抓住这一契机进行宣传,特别是07年是《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及由国家六部门开展“蓝天会展行动”一周年,需要进行总结和研讨。对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出台强制性、显效性的措施,不能只有蓝天行动,还要有霹雳行动。
陈泽炎首先谈起对展会知识保护问题的认识,他认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展览物品、展会项目、展台设计、展具制造、展中版权等五个方面,而不仅仅是展品。他进一步指出,在展览物品方面,包括了展品本身、展板内容、宣传材料等方面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在展会项目方面,即品牌展会的项目创意、主题策划、展会标识、展出内容等是否应当保护以及如何实施的问题;在展台设计方面,即展台装修的创作思路、表现手法、设计方案、图纸资料等,它们应当具有著作权的性质,应如何防止被抄袭;在展具制造方面,即搭建展台的各种展架、道具、配件、物品等,有一些是申请专利的,在生产制造过程涉及仿冒等侵权问题;在展中版权方面,即在展会活动中展品直接涉及版权、著作权的问题以及隐含性涉及版权、著作权问题等。
陈泽炎说:“目前,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基本态势是,在商标、专利、版权三类知识产权中,专利侵权更多一些。在来展、出展两类展览活动中,出展发生的问题更多一些。在中外侵权纠纷中,外国企业诉我国企业的案件更多一些。进行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找准切入点,同时要有长远性。先从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入手抓起,是比较符合当前实际的。因为,展会上表现被侵权的主要是展品。但是,从展览业自身发展来看,特别是从展览属于文化创意产业一部分的思路出发,关于展会创意策划、相关知识的保护将日益重要起来。”
最近,美国、日本先后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为由向WTO提出诉讼。其中美国诉讼的重点是,中国限制进口美国影片以及软件盗版。07年4月17日,在国务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官员已经予以说明和澄清。我国的基本立场是,侵权是世界性难题,中国已经做出了巨大努力。在取得显著进步的情况下,仍存在的问题要逐步解决。
对此,陈泽炎说:“从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总体形势看,我国面对国外的指责似乎还处于一种被动和守势的地位。而且展会并不算是一个热点领域。我们如何变被动为主动?其实,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我国政府也要系统地提出我们的观点,做出系统的解释。譬如,在侵权问题上、在抢注商标和域名上,我们也有受外国侵害的事例。在我国的展览会上,也有中方诉外方侵权的案例。当然,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多发领域相比,展会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不算特别突出。不过,从展览业界自身来看,仍应当高度重视起来。”
2006年3月1日,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知识局联合制订的《展会知识保护办法》开始执行,这是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展会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对此问题,陈泽炎说:“从上述四部门发文排列顺序看,商务部算是牵头单位,但商务部只是由条法司参与起草和解释文件,未见进一步实施办法和细则。而我国展览管理体制的多头状况一时间难以解决,还没有明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归口责任单位是哪个部门。譬如,在商务部内部仍然还是外贸、内贸分头管展览,各自发指令。另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还没有具体可量化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目前比较多的是些‘呼吁书’、‘自律书’、‘联合宣言’、‘共同声明’、以及‘蓝天行动’,真正的强制性、显效性的东西还比较少。
另外,一些与展会知识相关的模糊的现象和做法值得探讨。比如,一些展览会上的展品只许观看,不许拍照,业内各方态度不一。关于‘借光’广交会,甚至‘寄生’广交会的现象,如何理解和看待?首先,在广交会流花展馆旁建成的锦汉展览馆,以及在琶洲展览馆周围新建的大批展馆,举办广交会同期、同类的展览会。还有南宁的南博会、厦门台交会、义乌小商品博览会、香港礼品展以及东莞、顺德的一些展览会以及广州花城展览馆等都曾在广交会前后组织展览会,这是否算是成功的经营模式。这种‘借光’、‘寄生’的现象与‘相同、相近、相类似展会应当错开一定时期举办,进行必要的协调’的原则是否一致。”
鉴于以上认识,陈泽炎提出三点建议,他说:“第一,明确实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阶段工作任务。第二,建立基本的统计制度,了解有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状况、存在问题和主要矛盾。至少要对全国重点的若干个大型的、有影响的展会项目要实行连续不断和统计观察。第三,结合中国展会知识保护的实际现状与国情特点,制定系统的发展战略和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 中国公司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