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商标新闻 >>昆明中院判决一起涉旅企业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详细内容

昆明中院判决一起涉旅企业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旅头条讯(融媒体记者 李航 文)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云南三人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人行公司”)侵害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国旅”)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据了解,云南国旅于2011年6月14日取得第7747412号注册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31年6月13日,公司名称及商标有广泛知名度。2021年1月以来,公司接到多平台转来旅客投诉案件,但被投诉员工与公司无任何关系。2021年6月18日,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接受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举报,对于三人行公司的相关网站进行远程勘验,获取证据内容共14.5G。


经查,三人行公司在未征得云南国旅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公司注册网站首页突出使用7747412号图形商标和“云南省国际旅行社”等字样,并进行旅游产品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案件中,三人行公司注册网站首页使用的标识与云南国旅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异,构成相同商标,其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案件中,“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云南国旅的企业名称,“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既是云南国旅的曾用名,也是其企业名称的字号部分,其在与三人行公司重叠的经营区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三人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直接使用云南国旅的企业名称、字号进行产品宣传,容易导致消费者将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误认为是云南国旅提供的,或者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因此,三人行公司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法院判决,三人行公司停止使用云南国旅注册商标专用标识,停止擅自使用云南国旅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云南国旅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希望广大涉旅企业以此为戒,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切勿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经营。下一步,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将继续依法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创造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


责编 刘榕杉


审核 华芳


  • 电话直呼

    • 0871-65178921
    • 13888395921
    • 商标注册 :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 商品条码办理 :
    • 专利申请 :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 工商注册代理 :
    • QS/ISO管理认证 :
    • 软件评测 :
    • 起名设计 :
    • 代理记帐 :
  • 智慧星首席客服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