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政策及申报答记者问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认定?如何申报?认定成功可享受哪些政策扶持?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
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开展的背景是什么?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开展的背景是国家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月29日通过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新认定办法修改主要内容有:
(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内容: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服务、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服务、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高技术专业化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等。增加新技术: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生活垃圾处置与资源化技术、增材制造(3D打印)技术等。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三年期满,取消复审环节,企业需重新认定。
(三)重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由3%、4%、6%调整为3%、4%、5%。
(四)取消“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等。
本次认定管理办法的修改与完善,标志着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从2016年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开展的依据是什么?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开展的依据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豫科〔2008〕1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豫高企〔2016〕1号)、《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豫高企〔2016〕2号)。
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问: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是什么?
答: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注册机构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已注册企业不用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三)网上提交。企业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机构。其中在“上传附件”栏内上传总大小在5M以内的.rar格式文件(上传文件为纸质材料扫描件,必须清晰),包括: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纸质材料提交。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目录和页码,并将纸质材料分别报送至市科技局、财政局、所属税务主管部门审查。
(五)焦作市推荐。科技部门将各部门审查意见汇总,报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管理工作委员审查,研究同意后统一推荐。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标注正、副本,各部门审查情况表装入申报材料),推荐文件一式三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联系方式表各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以及知识产权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电子文档报送材料委托受理单位——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618室。其余推荐文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联系方式表各一式一份报送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2422房间。
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是什么?
答: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问:高新技术企业遇到更名问题及重大变化事项如何处理?
答:(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所在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向省认定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更名审核权限下放至省认定机构,简化更名备案流程,不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具体操作中,更名分为简单更名和复杂更名,不同类型的更名企业按照2016年更名通知要求准备材料。
1.简单更名:企业名称变更,但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复杂更名:企业名称变更,且发生了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四)对于需要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1.对于申报前尚在有效期内高企更名的,须按照更名通知要求抓紧上报材料,以免耽误重新认定。
2.对于申报前已失效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只需完成网上核心信息变更提交,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中应注意哪些主要事项?
答:(一)企业性质:申请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也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其他成员企业。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1.知识产权类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分为Ⅰ类知识产权和Ⅱ类知识产权。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具体来讲,2008年以来得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时使用过的II类知识产权,再次申请认定时不能再使用。未得到认定的企业使用过的II类知识产权不受此限制。
2.知识产权获得方式:取消了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方式,仅为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3.获得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取消了“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5.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6.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7.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8.企业提供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由企业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审查后出具有效性证明。以上单位在初审时须严格对照企业知识产权有关材料原件(包括证书原件、许可合同原件、备案证明原件、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原件等),并结合网上查询检索和咨询发证机关的方式进行审查,确保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审查通过后出具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加盖科技部门公章,装订于申报材料“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部分。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说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须首先对该项目(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进行表述,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产品(服务)获得知识产权情况”一栏须将获得的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支撑产品的作用表述充分。
(四)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选取按照不指定、不限定、开放式原则,省高新技术企业领导小组不再公布中介机构名单,凡符合《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财务审计,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中介机构条件如下: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五)审计报告:1.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对于研究开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须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执行。
2.申报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和《工作指引》的规定,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应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描述。
3.各类审计报告中的数据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研究开发费专项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中作强调事项说明。
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六)涉密企业申报: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