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比许可证更容易被忽略——互联网金融商标第一案!
这段时间,网上有关于“钱升钱”注册的类别到底35类管用还是36类管用吵得沸沸扬扬。“钱升钱”(现“钱牛牛”)注册35类,某线下理财机构抢注36类,一些似是而非的论调充斥着互联网,打不完的口水官司,让本来就难以厘清的事实更加扑朔迷离,让人懵圈。个中情由,其实就是李逵和李鬼的问题。
诚然,35类和36类从表面上看界限有诸多模糊或者交叉(35和36如果不懂的小伙伴们问问度娘),35类主要趋向于信息服务;36类主要趋向于金融服务,但规定细则里又貌似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让小伙伴们无所适从莫衷一是。
那么我们不妨先把35和36的问题先放一放。回过头来看看是什么单位来注册,注册单位的功能是什么。各位小伙伴们请注意: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商标,到底是要注册35还是36?互联网金融行业,它只是一个信息介绍平台,用比较好理解一点的话说它其实就是一个中介。它能把不认识的甲和乙牵连到一起而达到各自的目的,即便甲和乙发生经济上的往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只是给他们互相介绍以达成目的,并不能给各方提供相应金融上的直接帮助,不太可能甲把钱存储到它那里,它再把钱借贷给乙,因为它不是银行,不具备这个功能和资格。
按照今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癣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钱升钱”(现“钱牛牛”)注册35类是合理合法非常具有针对性,而某线下理财机构抢注36类,即便是抢注别人的商标得惩,然并卵,注意上文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十分清楚,你不具有金融资格。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日前,“钱升钱”已更名为“钱牛牛”,变更原因除了更侧重金融科技领域布局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为避免线下冒名公司混淆视线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线下理财公司冒用“钱升钱”之名抢注商标,公然山寨对外恶意引导分流,以欺骗客户、吸纳原“钱升钱”客源,小编在这里提醒广大客户认准“钱牛牛”,小心误入陷阱。
那么就算是线下理财公司抢注同名36类注册商标成功,不是有个商标就万事大吉,还要看此商标针对的范围是否适用。
这里有一个容易让人走入误区的地方就是:金融信息服务。注意搞清楚金融信息服务和其它信息服务都属于信息服务范畴,而不属于金融范畴,而“钱升钱”正是这个范畴。金融服务又是另一个概念,是这些互联网金融行业平台不能具备的资格,那线下跟别人LOGO非常近似的某机构到底是中介平台还是金融平台?如果是中介平台,注册36类没什么用,如果是金融平台,还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它显然是不合法的。
这么一看是不是一目了然?还需要争论吗?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个信息平台,商标注册35类是再明白不过的了。这么一来,似乎小伙伴们大概明白了。那么这么浅显的道理为什么还需要在网上争得面红耳赤呢?难道只有笔者比较聪明,看到了症结所在?真有举世皆醉我独醒的现象?当然不是,网上聪明人大把,有些人其实是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混淆视听而已。
那么难道这又是一个阴谋论?没关系,是不是阴谋,理不辩不明,我们把这些问题一点点地拿出来剖析一下就是了。
注册35的,大概就是“没理想没远见”本本分分做生意的老实人,比如钱升钱(现“钱牛牛”)(李逵);而要注册36的某线下理财机构,除了没弄明白以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看到别人经营得非常理想,前期投放已经做好,就等收益的时候,有人想摘桃子,所以抢注一个似是而非的类别。我们且不说某线下理财机构从业本身有多少法理依据支持,那么把这些模式搬到线上是不是可行?在线上除了各种信息(包括金融信息)介绍还能有什么别的动作?还想有什么别的动作?有一些商家当然是想可以通过这些方式打打擦边球,融资啊放贷等等。但这是一个以身试法的问题,有很大的法律风险。融资放贷——我们如果不懂法,不妨打一个比方:地下钱庄是银行吗?当然不是。前几年有个“吴英案”是有关非法融资的,那时候互联网还没有这么发达,非法融资或地下钱庄都是在线下,在线下都是被打击的对象。线下不合法,搬到线上来一样不合法。如果想做投机生意,注册36并不是保护伞,如果只是一个合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平台,就刚好适用35,而36对这些并没有多少针对性。不明白的小伙伴们仔细分析一下不要被假象迷惑,唯恐天下不乱的亲们吵也没用,是什么性质注册什么商标,国家法律不会因为你吵吵几句就不去监管你任你胡作非为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