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案提交审议 将严格限制"驰名商标"使用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几年,三鹿、蒙牛、双汇等知名品牌相继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而这些品牌有一个共同的名字——中国驰名商标。昨天还在熠熠生辉的驰名商标,第二天可能就被曝光,然后黯然失色,最后在业内彻底消失。
正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的内涵,并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驰名商标,是否还能成为企业的"金字招牌"?
驰名商标蕴藏利益链条
驰名商标在中国到底有多火,截至2012年底,仅国家工商部门就认定了4486件驰名商标,这还不包括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众多企业对争获驰名商标趋之若鹜,一些企业负责人道出了其中的关键所在。
企业负责人:申请国家驰名商标以后,在国内的行业里,对提高我们的知名度,保护我们的产品,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方面都是很有帮助的。
企业负责人: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对我们走出国门,走出世界都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这些只是企业负责人说出来的,还有一些利益是企业不方便说的。
新闻:我省企业持有的18个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政府为每家企业奖励了100万元的现金。
这是某地方的一则新闻,这绝不是个例,在很多地方,政府将辖区内企业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政绩,郑重其事地进行表彰,出手阔绰地给予奖励。此外,消费者也往往在心里把"驰名商标"等同于"质量上乘",把选择的天平偏向驰名商标产品。政府的重视、市场的竞争、消费者的青睐,让众多企业费尽心机争评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事实认定 具有跨类保护效力
到底什么是驰名商标?现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没有明确定义,但是相关司法解释中将驰名商标描述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中企商标鉴定中心专家成员黄晖进一步解释,驰名商标不是质量认定,而是事实认定,而且具有跨类保护效力。
黄晖:实际操作中,都是要有案子才会认定,不会凭空认定一个驰名商标,这个案子要以认定驰名商标为前提。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是相同类似为界线的,如果是驰名商标就会跨越类似的商品,到非类似的商品上。那么那种情况下它的保护范围就会更宽一些。
去年底,北京市一中院集中宣判6起驰名商标保护案,将"太太乐"、"多美滋"等6个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崔学锋以多美滋商标为例分析。
崔学锋:多美滋品牌是奶制品,如果把多美滋这个品牌注册在油漆上,会对驰名商标产生贬损和丑化的情况。可以想象,当我们喝牛奶的时候想到它还生产油漆,影响比较恶劣。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限制"驰名商标"使用
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的内涵作出明确界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明确规定,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黄晖介绍说,驰名商标的认定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行政认定。
黄晖:从注册的角度,在商标的异议程序里和商标争议程序里都可能涉及到驰名商标的认定。另外,商标局或者地方工商局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如果要查处它,这也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
但是由于行政认定程序繁琐、审查时间长达三年之久,且效力不明确,认定后并不能永久保有,所以很多企业转而寻求另外一种方式——司法认定。司法认定时间快,而且一经授予永久有效,于是出现了不少由企业自导自演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其中猫腻不言自明。如何从根源上斩断驰名商标的利益链,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明令禁止其作为广告宣传。
孙宝树: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当下之困,不是怕驰名,而是怕忽悠。在当下,有些企业拿"驰名"当招牌,有时将驰名商标越界标注,虚假宣传;更有甚者,醉心于投机取巧,傍靠驰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所以,早点让驰名商标回归其商标保护的目的本身,才是驰名商标一直驰名,而非在利益的熏陶下变味成恶名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