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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牟利“李鬼”付出代价
2月20日,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缪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被贺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2月20日,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缪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被贺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据了解,2000年,缪某某开办了一豆制品厂,在银川市某批发市场生产并销售自己生产的豆制品。2013年其和某知名注册商标豆制品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负责在其摊位销售该公司生产的豆制品,当时缪某某交了2万元用于购买该注册商标豆腐的模具盒。直至2015年1月,销售合同到期后,缪某某不再销售该公司的豆制品,但因公司一直不退还豆腐模具盒的押金,缪某某便将剩余的100余个印有注册商标字样的豆腐模具盒放在自己家中。2016年4月,缪某某准备自己生产豆制品时,看到家中留存的豆腐模具还可使用,且该豆制品作为宁夏知名的豆制品得到消费者普遍认可,便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标有注册商标的豆腐模具,生产标有该注册商标字样的豆腐,并进行销售。2016年4月20日至5月24日期间,缪某某销售豆制品共计45803斤,价值68704.5元。执法人员从其经营的新胜豆腐厂内依法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豆腐1980斤,涉案金额价值2970元。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贺兰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在本案中,缪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和许可,擅自使用该商标生产、销售豆制品,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记者 周昕 张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