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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擅用“驰名商标”赔偿1.2万元

       3月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陈张书 通讯员 孟丹)2月28日,记者从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赫山分局获悉,一网店在包装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误导消费者,按照“退一赔三”的原则,该店赔偿消费者12288元。

  2016年9月,赫山工商分局接到青岛市民于先生的投诉,称其网购12件“千两茶花卷”后,发现该商品在包装上使用了“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他认为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误导消费者,要求某茶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并希望工商部门对该茶厂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于先生投诉内容属实,该店“千两茶花卷”在包装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涉嫌违反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经过执法人员多次调解,于先生与某茶厂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按照“退一赔三”的原则,该茶厂赔偿消费者12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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