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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告

根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  号)及《云南省工商局 云南省国税局 云南省地税局  关于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工商企监〔201610号)规定,经核查,现对云南省工商局机关登记管辖的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告如下:

一、对于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156户企业(附件1),请自通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前往所在登记机关补报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

二、对于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但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企业,以及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但未满足连续两年都办理了纳税申报的415户企业(附件2),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自通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前往所在登记机关补报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逾期未改正的,将被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将被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 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实施跨部门、跨州市、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合响应和失信惩戒。

三、已经办理税务注销的企业,请自通告起20个工作日内前往所在登记机关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特此通告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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