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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陷商标侵权案:荷兰公司索赔300万元

2017年4月17日上午,“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荷兰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要求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300万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4月17日上午,著名电视娱乐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因涉及著名节目,又牵扯境外公司,该案备受关注。

2012年,“中国好声音”通过荷兰塔尔帕(Talpa)公司进行《The Voice of…》模式授权、被引入中国。该节目由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并在浙江卫视播出4季。

据新闻晨报此前报道,按国际惯例,此类娱乐节目的模式费用占节目整体制作费的5%左右。因此在2012年,灿星公司向塔尔帕公司支付了节目模式费200多万元。节目模式合同一般有效期是3年,每年续约一次。

但就在续签关键阶段,双方就模式版权费产生了分歧。

2015年,灿星制作获得《The Voice of…》节目模式的独家续约权,以及到2018年年底对“The Voice of…”系列的周边衍生产品品牌使用权。

但变故骤生。就在“中国好声音”第五季筹备之际,2016年1月20日,唐德影视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塔尔帕签署了意向书。塔尔帕将授予唐德“The Voice of …”节目的开发、发行、营销等独家权利和许可,并向其提供创作和制作支持服务。这家浙江公司以六千万美元的不菲价格购买了该模式后续4年的版权。与此同时,塔尔帕公司也禁止灿星制作及播放“中国好声音”第五季节目。

此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先后确认,“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等字样的名称权都属于塔尔帕公司和购买了荷兰原版模式的唐德影视。因被禁止使用“中国好声音”,2016年7月,“中国好声音”第五季重新改头换面,更名为“中国新歌声”播出。

但双方发生纠纷时,该节目正处于第五季海选阶段。因认为节目主办方未经授权、在海选阶段大量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图形和文字、标志,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向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和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索赔300万元。

据界面新闻报道,梦响强音系灿星旗下公司,负责“中国好声音”的艺人经纪、品牌管理和互联网衍生业务。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介绍,正议天下是依据梦响强音的授权在东北三省进行海选。

被告在庭审中认为,节目在海选过程中对商标的使用没有构成侵权,也不存在侵犯商标的主观恶意。

被告表示,按照合作协议,新媒体权利和衍生权利到2018年12月31日,因此在官网和APP上使用商标并不侵权。而且第五季的海选行为是基于优先续约权的使用,提前开始准备海选工作也符合合作惯例。针对原告的索赔要求,被告也提出,海选并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且与塔尔帕容量公司相关联的塔尔帕国际已经提出了赔偿请求,可见本案于仲裁案件正对的是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构成重复救济,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索赔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塔尔帕容量公司未能当庭解释与塔尔帕国际之间的相互关联,需在4月30日前补充提交书面材料。

对此,原告表示,被告所谓的习惯性做法应发生在有授权的情况下。而在第五季,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塔尔帕国际或原告授权被告使用涉案商标。而针对重复利益问题,塔尔帕国际不能完全取代原告的相关权利,本次诉讼针对的是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因此并不存在重复利益的情形。

审判长随后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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