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990万余获刑
2014年3月起,柯某、吴某在晋江市罗山街道缺塘社区经营晋江世和彩印有限公司(已注销)。柯某负责购买原材料、发放工资等,吴某负责联系客户、安排生产等,二人约定盈利按照55%、45%的比例进行结算。
其间,柯某、吴某经预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公司的经营场所内组织工人生产印有“旺旺碎冰冰”“旺仔”“阿尔卑斯”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卷膜、包装袋。2014年4月24日,公安机关查获该生产窝点,并当场扣押印有“旺旺碎冰冰”“旺旺全身娃娃图”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卷膜1430卷、印有“旺仔”“旺旺半身娃娃图”等注册商标标识的“QQ糖”包装卷膜245卷、印有“阿尔卑斯”注册商标标识包装卷膜120卷、印有“阿尔卑斯”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130000个及用于印制上述商标标识的版辊14根。
经统计,涉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990万余个。2014年5月19日,柯某、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
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晋江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吴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施某某,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该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柯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柯某、吴某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是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最终将在商品上使用,往往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系列犯罪提供了条件,构成此类犯罪其中的一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常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手段和目的的牵连犯。本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使用在食品上,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标识所有人的利益,也可能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问题,一旦销售进入市场,会对消费者造成潜在的危害。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保护力度的加大,各类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成为净化市场、保障百姓餐桌安全的打击重点。从这个角度讲,对被告人柯某、吴某在人身自由和经济收益两方面予以相应的惩处,有力地保护了注册商标标识所有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