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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商标异议申请人可变更
记者从国家工商局网站获悉,从即日起,对商标注册持反对意见的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提交之后、异议决定作出之前,可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转移给第三人。变更后,第三人将承继异议申请人主体地位、参加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
通知指出,异议申请人变更应由第三人以异议申请补充材料的形式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一份:异议申请人变更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明、在先权利转移证明、原异议申请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其中,异议申请人变更书面申请应当有第三人承继异议申请人主体地位、参加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的明确意思表示,在先权利转移证明应当包含在先权利转移的双方主体、转移时间、权利范围和法律效力等内容。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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