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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5月1日起实施:简化注册流程 加大侵权惩罚力度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新商标法更加注重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在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从方便申请人、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调整完善了商标注册管理制度。

  调整注册审查制度

  为方便申请人、更好地服务商标申请人,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作出多方面调整。例如,扩大商标注册客体,将声音商标纳入可申请注册的范围;明确商标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增加“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等。

  其中,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公众及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需求,新商标法将商标初步审查时限规定为9个月,同时规定了异议案件和各类复审案件等审理时限。

  “5年前注册一个商标,从提出申请到完成注册大概需要30多个月的时间。为解决这一问题,工商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去年商标审查时间已经保证在10个月以内。”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说,“国际上很少有国家在法律上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时限做出规定,我们开了世界商标立法的先例。”

  新商标法还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过去异议程序采用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审终审制,造成商标确权程序繁琐,商标确权周期过长。一些不法经营者通过“恶意异议”以阻碍竞争对手及时获得注册,使商标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对此,新商标法规定,对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将商标异议主体由任何人改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禁止使用、缺乏显著性等绝对理由的,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同时,对于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商标可以直接获得注册,异议人不同意的,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些规定解决了提出异议申请的主体和理由过于宽泛、商标注册周期过长的问题,既有效缩短了商标注册周期,又有利于减少‘恶意异议’的发生。”刘俊臣说。

  强调诚实信用原则

  近年来,我国商标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例如,恶意抢注他人商标、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异化、商标代理市场混乱等。对这些问题,新商标法从强化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角度进一步予以规制。

  “驰名商标不是评比、不是排序,也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项法律制度,一项国际惯例,是我们加入国际公约要承担的义务。”刘俊臣说。

  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新商标法将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

  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这将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品牌培育的主体作用,不断提升品牌的核心竞争力。”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说。

  为规制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商标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禁止商标抢注行为和“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界定了商标使用的概念,允许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加强了对商标使用的引导和保护,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

  “目前,我国有2万多家商标代理机构。过去,很多商标注册都通过代理,中间存在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情况,比如恶意抢注、傍名牌等。”刘俊臣说,新商标法增加了代理人的法定责任,加强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管理,“下一步,工商总局将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和规范,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商标局可以停止受理。同时,把商标代理机构纳入信用平台进行监管,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违法行为或者‘打擦边球’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加大侵权惩处力度

  企业在商标维权过程中常常遇到举证难、成本高等困难,新商标法加大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减轻了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从而可以更有力地从根本上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首先,增加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明确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同时,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新商标法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另外,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并根据涉案金额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的标准。”许瑞表说。

  尤其令人关注的是,新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3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加大了违法成本。”刘俊臣说。(经济日报记者 陈 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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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中午,淄博义乌小商品城,一名顾客从一面广告牌下走过,广告牌上的“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十分醒目。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今后商品包装上不能再出现“驰名商标”字样,“驰名商标”字样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违者将面临10万元罚款。 记者 贾亮 摄

淄博市工商局局长刘波解读新《商标法》
  5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正式实施。新《商标法》主要有哪些修改?新法实施将会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淄博市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波。截至目前,淄博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到22435件,其中集体商标5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3件、驰名商标73件、山东省著名商标211件,数量均居全省前列。商标品牌在推动淄博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打造品牌城市、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改《商标法》共进行了53项合并、修改、删除和增加,与企业和创业者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四大方面。
“四增一减”注册商标更便捷
  变化: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解读:这突破了原《商标法》对商标要素必须具有可视性的限制,取消了可视性标志的规定。
  变化:增加“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新方式。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解读:申请人办理同一个商标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注册申请,可以向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书,这大大减少了办理的手续,方便了商标注册人。
  变化:增加了注册申请方式。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解读:这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
  变化:增加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新《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解读:这一变化畅通了商标局与注册商标申请人的直接沟通渠道,有利于申请人正确、全面地向商标局说明注册商标申请内容的本义和内涵。
  变化:缩短了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解读:这一变化不仅有助于提高商标局审查注册商标的效率,也有助于改变以往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时间过长,大量已使用商标得不到及时保护的现状。
“一个禁止”驰名商标回归法律保护本意
  变化: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解读:这一规定有利于纠正商标保护实践中背离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本意,对驰名商标认识出现偏差的现状;有利于避免企业把驰名商标当做荣誉和市场推广的促销资源,从而使驰名商标认定由手段变成目的;有助于回归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本意,真正实现与国际接轨。这一改变决不会削弱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不会影响广大企业实施商标战略,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保护和发展商标品牌的积极性。
“五记组合拳”强化商标市场秩序监管
  变化: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解读: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果注册商标转化成了某类或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丧失了商标显著性和区别性的基本功能,可撤销该注册商标;二是注册商标不使用就无法产生价值、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占用资源不用是浪费,同时也影响他人注册,可撤销该注册商标。
  变化:新《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读:根据这一条新增加的规定,当出现多个具有独占或者排他性质的商标使用许可且被许可人之间的权利范围存在交叉冲突时,工商部门将优先保护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被许可人的利益。
  变化: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解读:增加了保护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规定,这一修改进一步平衡了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保护那些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使用人的权益。
  变化: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解读:对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冲突进行了一定规制,明确规定了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变化:新《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商标代理人负有保密义务、告知义务,涉及抢注他人商标的,不得接受委托等等。
  解读:这加大了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管力度。
提高处罚上限大力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变化:新《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和法定赔偿额度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解读:通过对商标专用权保护内容的修改,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侵权人的法定赔偿额度上限,更加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常萍 通讯员 邵金昌 王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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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变化 企业要做好五方面工作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商标法》,淄博市工商局提醒广大企业要认真学习新《商标法》。
    一是不断提升商标法律意识,正确运用商标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要及时注册商标,正确管理商标,合法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功能,为企业实施品牌战 略提供支撑和保障。三是要学会运用商标法律武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和企业自身合法权益,运用法律制度和法律武器为企业开拓市场护航。四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 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要求,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 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 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五是要结合《商标法》的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企业商标战略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品牌战略。
  常萍 邵金昌 王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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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1982年8月23日制定,1983年3月1日起实施。制定实施以来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修改: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第三次修改: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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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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