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推销类商标权会旁落他人?
发现了一个商标如下图:
各位可能要问:不就是一个叫“京东JD”的商标吗?有什么了不起。我来帮你分析分析。觉的对你就看看,不喜欢看你也可以翻篇。
从图中可以看到,第1951253号商标仅仅有一个商品内容:推销(替他人)。
不要小看这么一个小商品内容,在中国商标发展史上,有其独特的一笔。本世纪初,四川省工商局曾经向国家商标局发函询问关于《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事。国家商标局2004年8月13日给四川省工商局的《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曾经明确说明:
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350071项“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应当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所以,商品的批发、零售者不能通过注册该项服务商标来取得对自己经营业务的全部保护。(是不是有点眉目了)
但是随着国家商标法和经济的发展。《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有了新的改版。有当时的第六版,第七版,发展到现在我们使用的第十版。其中关于第35类商标类别注释中,也在“尤其包括”项下,在原说明“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后面特别增加了“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和电子媒介,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提供”的说明;而在“尤其不包括”项下,则删除了原版本中“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这一段特别说明性文字。从字面自已也可很好的理解:为他人将商品分类,策划排列,宣传;通过网站上,或者通过邮购(快递)目录,电子媒介(网络广告、宣传),来引导人们购买,消费。
作为一名资深京东网购人士,我也常常京东的快递,其中各类活动购物广告宣传册琳琅满目。是不是很符合上述说明。网站各种商品的配料,分类,引导宣传,是不是也很符合其中说明呢。
恰恰这个推销(替他人)的商标权不是京东的。老高也查询到,京东其实也在第35类商标注册上不遗余力。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有部分还在待审状态,也有几个已经初审完成。均属于部分驳回(虽然没有具体明确因为什么驳回,但相信也符合上面所说),目前还在驳回复审状态,相信京东提供了大量的使用证据。如下图:
驳回复审待审中
上述商标流程
驳回复审待审中
因此,从那么多驳回复审,从京东申请那么多第35类商标可以看出,这个“推销(替他人)”的”京东“商标,的确是其一个心头的刺,欲拨之而后快。现在上市了,作为一名京东老友,可不想有天早上睁眼,看见满屏幕的京东侵权被告上法庭云云,就像前几天的打车软件商标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