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
地理标志与商标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表明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不强调使用地理术语,而反映出某个特定的企业,或对于集体商标来说,则反映了某集团及其成员。
商标不得对公众具有欺骗性,例如在货物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等方面。在一定的条件下,商标可由地理名称或相关信息组成,比如,如果在特写的前景下地理名称会被理解为一个想象词语,或是因为该地理词语或符号已有第二层含义且该含义对某个特定的企业有利。
对商标及其保护的深入分析不在本专论讨论范畴之列。
1 商标与地理标志的主要区别
商标与地理标志都可能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商业价值,正因如此,它们都可能被伪造冒用或误用。然而,商标与地理标志是不同的。
商标是某种产品或服务来自于某个制造者、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标记与识别依据,以和其他人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地理标志则不用于识别某产品的生产者或制造者,它识别的是原产地及该地之产品的特定质量。
商标的发展与人类的创造性不可分割。有了创造性,人们可以创造出新颖而独特的标记或表达方式,从而把某产品或服务与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另一方面,地理标志是一种识别产品的地理来源的表达方式。不仅除了人类创造性,地理标志还与其他方面有关,其中包括地形、气候或者其他与人类创造性无关的因素。因此,商标强调的是产品的生产者,而地理标志则着重于产品的地理来源及其赋予该产品的特征。
地理标志常用在农产品及农业相关产品(如葡萄酒和烈酒)上,但也不局限于此。地理标志也可能突出苛特写产品的非地理因素(如人为因素)方面的某些特征。例如突出表示著名手表或巧克力产地的“瑞士制造”以及波斯地毯等。
2 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
在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至少可以确定存在三类不同问题:
* 不同的当事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货物上采用相同的标
记作为商标及作为地理标志;
* 不同的当事人在不同种货物上采用相同的标记作为
商标及地理标志,且该商标或地理标志有一个是出名的;
* 注册商村由与其原产地不同名的地理名称构成,且该
商标已存在较长时间并忆成为著名商标(甚至并未意识到存在着一个同名的地区)。
对这些冲突有几种被广泛认可的解决方法:
* 领土原则,即在不同的领土上同时存在的同一种货物
或服务,可使用相同的标记;
* 行业即当用于不同种货物或服务时,相似或相同的商
标可以同时存在;
* 优先原则,即因第一个注册或使用某商标面具有对该
商标的排他权。
这些原则通过一些法规得以实施,允许地理标志与商标可同时诚信使用,但不得引起公众的误解或具有欺骗性。
商标不得具有描述性或欺骗性,这是一个总原则,因此,如果把由地理标志构成或包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用于某产品将对该产品的真实来源产生误导作用的,则该商标是不受保护的。有些地理词语涉嫌指向相关货物产地,商标相关法律尤其拒绝对这类地理词语进行注册。这种拒绝注册通常是依据评价的结果,即将某地理名词用作商标是否会使公众产生这样的的认识,该货物产地与该商标之间有某种联系。
但是,将地理名词用作商标并非不可能,如果这些名词是专指的,如“南极”香蕉,因为这样的标记不可能被认为是货物的原产地的指示。此外,如果将某地理名词用作商标,尽管在最初是描述性的,只要该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形成了其独特之处或引早含义,其使用是可允许的。
对于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由租用的商标法来实施此灯保护。关于竞争商标使用权的冲突通常根据商标法采用优先原则解决。优先权可按优先申请授予或优先使用授予,具体情况依相关商标法而定。
在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时,如果发生使用地理标志方面的冲突,对立双方均主张该标志的商标权,则关键问题是任何一方使用该地理标志是否将产生误导作用。如果使用包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将在其所附之商品产地方面产生误导作用,则此类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不被允许。
但应注意到,实际情况可能不会那么明显。例如这种情况:由于在有限的地理范围内使用,某地理标志仅在有限地区内获得了良好的信誉,而另一个商标则广为人知,这就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对于这种情况,结果可能是两种权利的共存,对其使用和/或延伸使用规定一定的条件。
在原产地名称体系或注册地理标志体系下,地理标志被当做“独特的”权利进行保护。这种体制制定了明确的规则,对于根据商标权和根据受保护之原产地名称或注册地理标志的权利面对某一地理名词提出主张的情况适用该规则。
解决方案可能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所适用的法律制度。可以是授予注册地理标志或受保护原产地名称优先于商标之优先权,或与之相反,即授予商标优先于注册地理标志或受保护原产地名称之优先权,亦可能采取中庸方案即竞争之权利共存。
如果出现了商标,原产地名称与注册地理标志对相同标记主张权利的情况,是否将优先权授予商标使之优先于后两者取决于很多因素。在地理标志受保护前,相关商标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善意,该相关商标是否已被长期使用并已取得声誉和名望,这些都会产生影响。在对商标与原产地名称或注册地理标志之间的关系加以裁决时,要兼顾这些因素,逐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