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产业驱动化下的著作权规则变革
互联网产业与版权产业商业模式的差异,使著作权法难以满足作品传播与交易的需要。大量由私人创制并与互联网产业的商业模式相契合的私立著作权规则,已成为保障产业利益及发展、弥补法定规范不足的重要制度工具。从实践效果看,私立著作权规则的适用已在诸多领域构建了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合作机制,在软件和音乐等著作权市场中,互联网产业通过开放平台为音乐和软件著作权人提供了有别于传统的收益方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相关产业由盗版造成的冲击。可以说,与法定著作权规则相比,私立著作权规则既能实现新技术条件下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的契合,又能保证传统版权产业的经济诱因。因此,在著作权立法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一方面应及时肯定私立著作权规则的合法性,使其制度优势得以稳定发挥;另一方面应调整著作财产权及其限制制度,以配合私立著作权规则的运作。从本质上看,私立著作权规则既非权利人追求垄断利益的产物,也非使用者追求信息共享的工具,而是权利人应对产业发展做出的自我调整。事实上,著作权法同样是各方利益博弈的产物,并非理性的学术构建,因此以追求私人利益的工具批评私立著作权规则,并不具有说服力。所以,我们不应将视野局限于著作权法内,而应将私立著作权规则纳入到著作权制度变革的考量中,依据效率最优原则,对不同属性著作权规则的合理适用,更多发挥私立著作权规则的制度优势,并辅以法定著作权规则的调整,既可以避免因传播技术发展过快导致的立法成本的过度增加,又能够及时协调和跟进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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