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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中新社北京7月9日电(记者 刘长忠)中国国家工商总局9日下午公布了修订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规范了程序,细化了标准,明确了责任。

  新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共21条,明确了立法依据、驰名商标定义、认定主体和认定原则;对不同类型案件中认定保护请求的提出以及证据材料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规范了驰名商标案件处理程序和认定标准;规定了包括加强驰名商标的日常重点保护和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适用等内容。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呈四大特点:首先,对各个程序的要求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从提出认定保护请求、案件受理(认定请示)、案件审理、作出认定(决定、裁定或批复)到案件处理等各个环节均体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基于案件处理的需要,依据案件处理的法定程序和要求。

  其次,方便了当事人把握证据材料要求,用规章形式加以固定和细化,更加方便当事人和各类驰名商标案件审查部门掌握和遵循。

  第三,明确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

  最后,规范了对驰名商标案件有关问题的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易使社会公众错误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

  为充分体现新《商标法》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方面的立法精神和要求,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进行了修订。

  据悉,新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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