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不能在广告中使用
新《商标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对商标工作将产生怎样的影响?昨天,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时告诉记者,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涉及十一项,将对商标注册、商标代理等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其中,新法规定,“驰名商标”将不再是企业公开炫耀的资本,不能用于广告宣传。
修改内容
涉及十一个方面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相对于此前的《商标法》,新《商标法》主要修改的内容有十一项,它们包括增加声音商标,声音也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规范;一标多类,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限定异议主体和理由,有权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主体,由原来的“任何人”,改为“认为这一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修改异议复审制度,规定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理后,对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商标,将直接发给注册证,异议人不服的,只能向商评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对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增加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增加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
商标抢注现象
受到遏制
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处有关负责人认为,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商标法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商标代理市场
将得到净化
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可实行惩戒并记入信用档案。另外,新《商标法》还规定了对于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商标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处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商标代理市场乱象丛生,饱受诟病,《商标法》增加上述规定将有助于商标代理组织行业的自我规范和良性发展。日后当事人一旦发现商标代理组织或者代理人有任何不诚信、不正当手段时,均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进行投诉和反映,若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有权依据新《商标法》要求代理组织赔偿。
对于“一标多类”问题,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对此,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处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实施后将明显减少申请人商标申请的费用,这对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
宣传“驰名商标”
将受到惩罚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处有关负责人说,“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而对广大驰名商标企业来说,该增加条款则事关重大,需要在新《商标法》实施前的八个月内,尽快调整并停止宣传使用“驰名商标”的做法。
这位负责人引用国家工商总局一项通知说,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