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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里不得含有“驰名商标”字样 违反者将重罚

宏宇陶瓷中山市三乡经销商日前违法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宣传标语的门头广告,将有可能面临十万元巨额罚款。

  根据国家公布的新《商标法》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者将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宏宇陶瓷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中山经销商受到当地工商部门查处,该事件正在进一步取证调查之中,一旦查实,将有可能面临十万元巨额罚款。

  8月5日,宏宇陶瓷对其经销商发出紧急通知说明,此次事件使宏宇品牌和终端经销商的声誉受损,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并要求各个品牌的销售商以此为鉴,引发高度重视,加强对终端经销商在对外宣传时使用荣誉称号方面的监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此事件在佛山陶瓷界立刻发酵。宏宇陶瓷发布通知第二天,佛山市晶尊陶瓷有限公司对经销商发出紧急通知,表示因广东省工商局正式对用全国性名义推广广告的行为进行严查,并禁止使用,要求经销商对含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免检产品”等字样的广告物料须在8月7日前全部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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