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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好逸恶劳的周某与他人订购散装白酒加工假冒某酒企业国韵酒销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进行宣判,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伙同谢某、周某(谢某、周某已判刑)未经某酒企业授权,由同案人周某提供资金,同案人谢某私自定制某酒企业的商标酒瓶、包装箱等,从网上订购散装白酒,租用浙江省龙泉市西街326号三楼仓库,被告人周某参与加工假冒某酒企业国韵酒475箱销售给刘某,得款人民币869200元。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方松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销售金额达8692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杨寿健 朱桂清)
单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