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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为高新技术企业护航

  5月1日开始,新《商标法》正式实施,相较原来的《商标法》,新《商标法》的突破体现在五个方面:即强调商标使用,完善注册制度;规范商标注册实体条件;优化商标注册程序;加强商标行政管理;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那么,这些突破具体到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有哪些利好?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如何调整战略以适应新的法制环境?近日,记者走访了部分业内机构、专家和企业。

  新《商标法》从源头防止侵权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提供LED综合解决方案的上市公司,近期市值突破50亿元。不过,2013年,利亚德却在市场上遭遇了“李鬼”。

  “去年,一个名为‘利亚德盛显’的搜索链接占据百度搜索的前排,非法盗用我们公司的品牌名称。同时,网络上也一直存在许多打着‘利亚德’旗号的假招聘信息。”利亚德董事长李军表示,19年来,该公司坚持利亚德品牌的自主创新之路,坚决抵制“贴牌”,一步步地塑造了LED领创者的地位。但一些针对利亚德品牌的“李鬼”,给企业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尤其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非常重视自身品牌价值和品牌形象,希望新《商标法》能创造一个干净的市场环境。”李军说。

  “新《商标法》的正式实施对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技术交易所总裁郭书贵介绍,中技所作为国家级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平台,在北京市工商局和中关村管委会的支持下,设立中关村商标服务中心,为中关村企业提供商标战略研究规划、商标促进政策落实、中关村商标品牌的保护、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培育和商标工作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新《商标法》正式实施,中技所目前已经做好了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商标战略规划、商标预警、商标交易和运营等整套服务的准备,并将以更加专业的知识和全方位的服务,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品牌建设提供政策咨询、法律咨询等支撑,切实维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无论是专利、商标还是著作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发展而言都至关重要。”联瑞集团董事、科技项目中心总经理郑自群是一位资深专利代理人,接触过不少高新技术企业的商标侵权案。他表示,过去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出现商标侵权行为时,往往采取被侵权人发现并提起诉讼、侵权人反诉的形式对争议商标的归属进行裁决。不过,新《商标法》除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明确不予注册外,还允许给予通常数额1-3倍的赔偿,明确了侵权责任的判定标准,而且对于代理机构同样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违法后果的规定,相当于明确了代理机构在侵权商标认定上的连带责任,这无疑在侵权行为的源头起到了震慑作用。

  拓展内容让商标保护更完善

  除增加了让企业安心的保护机制和原则外,在内容上,新《商标法》究竟还有哪些突破?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北京市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高级咨询师刘晨介绍,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中相对使用广泛的一种,主要集中在多媒体非传统企业以及一些知名企业的广告,如电影、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产品App应用或其他电子出版物的启动、背景音乐。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可以利用新《商标法》所赋予的商标权,开展以声音为媒介的营销和市场宣传。

  “新《商标法》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在商标申请注册时的费用,缩短审查时限,同时优化申请方式。”北京市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咨询师梁蓓认为,很多高新技术企业无法承担其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的资金成本及时间成本。新《商标法》实施后,商标注册申请费用降低,更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品牌战略;商标审查时限大幅缩短至9个月,有利于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商标战略制定和执行的可预期性;同时,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对一些在同一技术领域内欲意布局多个商标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可谓受益良多,也缓解了初创企业因资金不足不能够跨类别全面保护自身品牌的难题。

  “任何时候,法令法规都是一把双刃剑,高新技术企业在寻求商标法保护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权行为。”郑自群提醒高新技术企业,要在保持设计的原创性、独立性的基础上申请企业商标,摒弃搭便车、抄袭知名企业商标的思想;尽量不使用他人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亮点,如果不可避免,则应当注明商标所有人;不持他人的注册商标到国外申请注册,反之亦然;对定牌加工中涉及到商标部分的情况需要进行严格审查;仿造他人未在中国得到专利保护的商品时,不要复制和模仿他人商品上的商标;勿使用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驰名商标;注意避免使用具有其他权利的标记,例如受保护的特殊标识;使用未注册商标前要注意进行商标检索;产品出国试销前要注意进行商标检索,产品需要继续在国外销售的,要寻求商标注册;出国参展前,就参展产品上的商标或其他标识,需要提前试查该国的商标手册;了解产销国的商标法。

  商标服务和创新需与时俱进

  新《商标法》实施后,商标服务机构如何开展工作?

  在郭书贵看来,新《商标法》明确加强了商标所有人对于商标的使用义务。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的商标处在闲置状态,而对另一些处于创业初期,或处在产业转型、产品更新换代、服务升级时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却急需商标。通过商标交易平台,盘活闲置商标资源,将会成为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商标权利的有效途径。在此背景下,中技所将积极聚集全国的闲置商标资源,切实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商标战略提供服务。此外,新《商标法》有针对性地规范了商标代理活动,防止商标代理机构注册被代理人委托注册的商标,注册、囤积大量商标导致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同时对于驰名商标的宣传进行了规制,阻断了企业、中介机构等在驰名商标被异化下的不当利益链条,使得驰名商标的功能回归其法律概念的本意上。这也促使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苦练内功,通过提高自身专业技能,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为高科技企业提供商标战略规划、商标预警、商标侵权打假等高端服务。

  在刘晨看来,新《商标法》下,由于商标局驳回商标异议的决定可以不经行政复审以及司法审查程序而立即生效,商标局的权力明显膨胀,这一权力存在被滥用的风险,需要警惕;在商标无效程序期间,即便该注册商标实际上是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人仍然可以通过主张商标专用权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也是一个问题;《商标法》给予法官在确定法定赔偿额上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个法定赔偿额最高限额的增加是否真的会带来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提升,仍有待观察;对于因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特征的注册商标,新《商标法》仅仅规定“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才可以被请求撤销,而并不包括其他丧失显著性的情形,这是这次修法中存在的一个漏洞。

  “对比新旧《商标法》,后者的进步之处显而易见。不过,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我们还是担心会面临一系列问题。”李军认为,中国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存在大量依靠盗用商标、贴牌等“走捷径”手段“异军突起”的企业,中国也由此被世界市场冠以“山寨大王”的称号。走捷径能谋取一时暴利,引来更多的效仿者,但终归不会长久。企业要想在市场上长久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紧跟市场需求,走自主创新道路。即便企业都明白这些道理,但现在市场上品牌商标被非法使用的情况仍然屡禁不止。如果不能在实际操作中切实简化和规范商标注册流程,一些企业就可能因为流程问题宁愿走“贴牌”捷径。因此,李军希望,像利亚德这样的行业领军企业,其品牌能得到更多的关注与保护,得到更多的政策鼓励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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