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础百科 >> 法律法规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保管服务规则
详细内容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保管服务规则

第一条 为方便著作权人及时、便捷地取得作品创作完成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作品保管服务。

第二条 作品保管指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申请人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复制件(“保管作品”)邮寄给中心并取得保管凭证(“保管单”),中心按约定期限对保管作品进行保管并提供提取服务。

第三条 保管单和保管作品可以作为证明作品创作完成时间的证据,其证明效力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根据证据规则予以认定。

第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从事作品保管服务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客观、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中心下设作品保管部,负责开展作品保管服务。

二、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应对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作品保管。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下列程序申请作品保管:

1、登录中心官网(www.ccopyright.com)“作品保管平台”,认真阅读《用户协议-作品保管服务条款》。如果选择“同意”,则视为自愿遵守该条款规定

2、如实填写作品保管申请表中的作品名称、类别、作品说明和申请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E-mail等相关信息;

3、提交申请表并在线支付保管费;

4、打印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4、缴费后平台自动生成二维码,打印该二维码;

5、将纸质或光盘及其他电子形式存储的保管作品和签字盖章的申请表一同密封包装后置于快递信封内;

6、将二维码粘贴在快递件粘有快递单一面的左上角,并将快递件快递到中心指定地址。

第八条 为保证快递件的安全性,申请人快递保管作品应选择符合国家邮政标准的快递包装,并通过有资质的正规快递公司。

第九条 申请人快递的保管作品应为作品的复制件。申请人应自行妥善保管作品原件。

三、受理与入库

第十条 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快递件后,应对快递外包装进行检查。如果快递外包装出现破损或部分开裂的,受理人员应照相取证并通知申请人重新快递保管作品。申请人要求退回原快递件的,应由申请人承担退回费用。

申请人可以通过注册邮箱接收受理通知,也可以通过登录作品保管平台即时查询作品保管受理状态。

第十一条 凡快递外包装完整且流水号与申请表相符的,受理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入库保管,并出具保管单。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或者从作品保管平台下载打印的方式领取保管单。

第十二条 保管作品入库前应在保管作品快递件上加盖中心作品保管业务专用章。中心任何人员不得对保管作品快递件进行拆封。

四、提取

第十三条 在保管期限内,申请人可以自行申请或者通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取保管作品。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提取保管作品,应在作品保管平台在线填写提取申请。申请人可以选择快递或自取方式提取保管作品。保管员应在收到提取申请后2个工作日完成保管作品出库,并按申请人选定方式交付保管作品。

申请人选择通过快递提取保管作品的,快递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通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取保管作品,应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向中心出具公函并办理提取手续。

五、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 作品保管期限分为四种:6个月、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由申请人在申请作品保管时确定。申请人选定保管期限后,除按本规则规定续期保管外,保管期限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作品保管期限自中心收到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可以入库的保管作品快递件后,受理人员在作品保管系统中生成保管单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 作品保管期限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作品保管期限到期届满且申请人未续期保管的;

2、申请人按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取保管作品,作品保管期限于保管作品现场交付或发出快递件当日终止。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在作品保管到期前20日内通过作品保管平台在线申请续期保管,并缴纳保管费。续期保管期限自续期前一次的作品保管期限到期届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 如果申请人未按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续期保管的,中心在作品保管期限到期届满30日后对保管作品进行销毁处理。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对其填写的信息和保管作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因申请人提供虚假、错误的信息或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中心应尽到妥善保管及保密的义务。因中心保管人员的过错导致保管信息或保管作品丢失、损坏的,中心应全额退还该保管作品已收取的保管费并按该保管作品已收取的保管费的100%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 中心对下列情形不承担法律责任:

1、在保管作品快递件外包装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如果保管作品提取后发现快递件内没有保管作品或保管作品出现损坏的;

2、保管期限开始前或者保管期限终止后发生的保管信息或保管作品丢失、损坏等;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管信息或保管作品丢失、损坏等。不可抗力指因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雷电、虫害等)、电力故障、网络故障、计算机病毒侵害等非由中心可以控制的因素。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保管费标准由中心另行制定并在中心官网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 电话直呼

    • 0871-65178921
    • 13888395921
    • 商标注册 :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 商品条码办理 :
    • 专利申请 :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 工商注册代理 :
    • QS/ISO管理认证 :
    • 软件评测 :
    • 起名设计 :
    • 代理记帐 :
  • 智慧星首席客服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