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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三条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该司法解释于2014年2月10日通过,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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