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昆明智慧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13888395921 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瑞鼎城B栋804号 www.zhihuixingip.com>
(昆明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昆明公司注册代理 昆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 云南商品条码代理 昆明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 版权所有:昆明智慧星知识产权 Copyright 201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