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专利权企业吃19起官司
每到与甲方签约时就收到起诉书,庭审前又撤诉,法院判决对方不正当竞争
创新产品被竞争对手指控为侵犯专利权,每到与甲方快签约时就收到诉讼通报,4年打了19起专利官司,耗时耗力不说,还阻碍了产品的研发和企业发展。创业者和中小企业如何避免惹上专利官司?11月22日,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成空间”)创办人傅礼铭在“光谷·青桐汇”上讲述了他在创业中所遇的专利侵权官司。
4年间吃19起专利官司
2005年的10月18日,傅礼铭看到大跨度建筑行业的前景,放弃了在广州14年的工作,毅然回到武汉创业。从此他开始从事建筑新结构、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的研发与推广应用。
DCKJ楼盖技术就是大成空间的创新技术,是由预制的DCKQ空腔构件、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密肋梁和框架梁共同组成的水平楼盖结构体系,具有自重轻、刚度大等技术特点。
当时,这一技术在我国刚刚开始应用。此前,傅礼铭在深圳工作期间就一直致力于此项技术的探索与推广,取得了一些成果,获得了一些专利。但傅礼铭万万没想到,2006年的9月28日,傅礼铭刚刚和某超高层建筑签订合同,下午就接到了6份专利诉讼通报,以致甲方也成了被告之一。
原来,邱则有是名称为“一种模壳构件”(专利号zl200310100969.8)等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邱则有指控大成空间制造销售的空腔DCKQ构件侵犯其享有的6项专利权,4年里,对大成空间进行了19次专利诉讼。
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这是不正当竞争!”傅礼铭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邱则有专利要求中的叠合层、连接件等技术特征,没有侵犯邱则有的权利。傅礼铭还说,邱则有是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与自己所在的公司是竞争关系。
傅礼铭告诉记者,邱则有进行诉讼的时机都很准,每次大成空间与甲方快要签约时,邱则有的起诉书就来了,总共给近20家甲方公司发了函,主要告诉大成空间专利侵权,若甲方公司和大成空间签约,也将成被告。而邱则有在多次庭审前又会进行撤诉,“19场官司耽误了我公司市场研发的时间,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
2010年12月24日,大成空间与邱则有商业诋毁纠纷一案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邱则有立即停止诋毁大成空间公司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邱则有赔偿原告大成空间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等。邱则有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3月19日,湖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邱则有的发函行为构成商誉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久病成医”当专利导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魏兰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权利滥用”进行了解释,她认为,专利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专利权,而在于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垄断性的专利权,以激励知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如果一项专利技术不具有可专利性,实际上是不应获得专利授权,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人为了在市场活动中谋取不当利益,以专利侵权为由迫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竞争的行为,虽然形式上披着法律外衣,但实质上已严重背离专利法的立法初衷。
通过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纠纷,傅礼铭也“久病成医”,对目前许多大学生创业和中小企业面临着的知识产权问题,他有三点建议,希望能够让更多企业少走弯路。傅礼铭认为,企业创业之初就应该有前瞻预见性,创新型科技企业应当在创业时就对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注册、著作权等方面进行合理规划,在企业内部形成保护自身权益的机制。
第二点建议是,年轻人要稳住心性,不能以专利注册多来吸引客户,若所注册的专利本身质量差,在企业运营时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益,惹上官司时往往会输。企业应当做好专利的简述、分析、对比,通过专业机构的指导来申请专利。
最后,建议,若出现了专利纠纷,应当冷静应对,搜证并寻求相关专业人士帮助。
武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提醒,中小企业在研发技术时也应当同时进行专利的申请。目前许多企业科研技术完善,没有专利的授权就在博览会等公共场所进行展示,这样会带来大面积模仿,被模仿者却无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