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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舒肤佳”构成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

法官释法

本案是一起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件。关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考虑以下要件:第一,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达到驰名状态;第二,诉争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第三,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同时,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通常要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对于显著性强和知名度高的驰名商标,要给予其更宽的跨类保护范围。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宝洁公司的“舒肤佳”产品已在中国市场持续销售多年,大量报纸、杂志及网络媒体均连续多年对“舒肤佳”产品进行了宣传报道。同时,宝洁公司还通过举办主题活动、发布电视广告、聘请明星代言等方式积极宣传推广其引证商标;相关行政部门亦曾在行政程序中多次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舒肤佳”在“肥皂”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其次,诉争商标由汉字“舒服佳”构成,其与宝洁公司驰名的引证商标“舒肤佳”仅一字之差,读音相同,字形相近,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再次,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浴巾”商品属于个人清洁用品,而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肥皂”商品亦属于清洁日化用品,二者的相关公众存在较大程度重合,功能、用途等方面亦具有较强关联性。


在此情形下,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宝洁公司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考虑到引证商标较高的驰名程度,某针纺制品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也明显具有误导公众、不正当利用引证商标市场声誉的主观恶意。因此,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基本道德准则,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亦应当遵循该原则。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注意合理避让他人在先商标,而不是恶意攀附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否则其商标即便核准注册,后续亦可能面临宣告无效的风险;另一方面,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要具备商标品牌意识,注重自身商标商誉的保护,通过诚信经营培育驰名商标,形成品牌效应,不断提高自身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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